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班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干部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中组发[1986]6号文件)的原则规定,今年将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中专专修班的试点。这是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从工作岗位需要出发对干部进行中专教育,以适应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对不同规格人才的需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举办中专专修班的学校和审批程序
(一)中专专修班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委托广播电视学校或广播电视职工中专学校开设;电影系统举办中专专修班可委托电影学校或电影职工中专学校开设。没有建立学校的广播电视厅(局)和电影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专业相近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承办学校必须是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中专学校或成人中专学校。承办学校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根据干部培训的需要和学校的条件进行试点。
(二)举办中专专修班,应由举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电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承办学校的条件提出申请,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部属单位举办中专专修班,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报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考虑到目前有些省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中专专修班还没有具体意见,其所在省广播电视厅(局)、电影主管部门如计划举办中专专修班,在征得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向部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影系统向电影局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报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需报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专专修班,举办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一九八八年可延至三月底)将当年的干部中专专修班的申请报告报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生条件和办法
(一)专修班的培训对象,主要招收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龄,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干部,要优先安排35岁以上和副科职以上的干部参加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将地(市)、县广播电视局的干部中专专业培训纳入规划,统一考虑。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局和电影主管部门如单独举办中专专修班有一定困难,在征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纳入省广播电视和电影系统的干部中专专修班计划,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二)报考专修班必须专业对口,学员由所在单位推荐选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入学前应进行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无具体规定,可由承办学校出题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根据开设专业的需要确定。经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专修班,学员录取后,学校应将入学学员名单填表(附表二)报送部干部司教育处备案。
三、教学要求
(一)中专专修班的教学要求,应在本岗位专业知识上达到与成人中专同类专业大体相当的教学质量标准,符合本职工作对中专专门人才的规格要求。关于中专专修班各专业所设课程的门数和理论教学总时数应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中专专修班教学计划执行。
(二)中专专修班暂设以下七个专业:广播电视管理、广播电视编采、广播电视技术、电影制作、电影管理、电影美术、电影放映技术。以上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颁发。
(三)试点过程中,举办单位应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选择一至两个比较成熟的专业进行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专业,要做好充分准备,待条件具备后,再提出申请。
各种专业的中专专修班,原则上应执行部颁教学计划,在某些专业的部颁教学计划未下达之前,各省广播电视厅(局)和电影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地区的教学计划,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试行。
四、专业证书的验印和颁发
经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中专专修班,专业证书由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验印,承办学校颁发。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专专修班,专业证书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颁发。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举办专修班是一项新的工作,应积极稳妥,有计划地经过试点逐步开展,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干部中专培训进度,又要确保教学质量,防止一哄而起,单纯追求数量和指标的不良倾向,要结合实际,不断总结,使该项工作,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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