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司法部,以便制订《公证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件1.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