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建设银行:
  经人民银行批准,1988年建设银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办特种贷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8)16号文《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
  (一)1988年我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城乡个人发行10亿元金融债券。面额分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
  (二)发行方式两种:1.贴水债券。期限三年零四个月,发行价格分别是:面值100元的售价75元;面值500元的售价375元;面值1000元的售价750元。到期一次按票面金额偿付(票面金额含本金和利息)。2.累进利息债券。浮动期限式,最短期限一年,最长期限三年;累进利息制,*9年年息9%,第二年年息10%,第三年年息11%。自购买日起一至三年内兑付。不足年和超过三年部分按活期储蓄计息。
  金融债券免交个人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不记名、不挂失。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以及代贴现转让等系列代理业务。
  (四)债券可以转让、继承、抵押。转让业务原则上由各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分行在总行业已批准的金融债券发行额度(详见附表)内分配给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组织发售。自1988年4月起出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用款等情况确定,可以分期分批或一次性组织发售。原则上不宜设置临时摊点销售。
  (六)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各行按规定在信贷收支月报中反映,不再另报旬报。 6月底和12月底各报送文字材料一次(含特种贷款情况)。
   二、特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一)发放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贴水债券按售价计算),各行发放的特种贷款*6额度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为不影响正常信贷业务资金需要,保持合理发放规模,各行不得占用信贷资金和借入其他资金自行发放,在总行批准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下达后,债券发行前如有急需办理的特种贷款业务,可临时拆借垫支,发行金融债券后立即归还。
  (二)特种贷款的对象,仍按(87)建总计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市(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特种贷款的范围
  1.新建、扩建投产项目,暂不能备足30%自有流动资金,急需贷款并能够保证收回的。
  2.再投入少量资金即可竣工投产的效益好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3.纳入国家计划内有还款能力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4.建筑业急需的少量的流动资金。
  5.建设项目所急需的少量的设备材料储备及临时垫付资金。
  (四)特种贷款期限和利率
  各行发放特种贷款的期限要根据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偿还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最低为年息10.8%,*6为年息14.4%,各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三、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其他管理
  (一)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分别纳入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各分行应按总行核批的信贷计划掌握。上项债券资金和贷款仍通过“413金融债券资金”和“472 特种贷款”科目核算。
  (二)各行要加强债券发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债券顺利发行。各发售人员收回现金要及时交库,不得滞留。
  对贴水债券,要按券面出售价转帐,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各出售人员应在交纳现金时,在交款单上注明贴水债券发行的面额、贴水额、实售金额,出纳员按单点收现金。贴水利息的处理,待报有关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表外科目按券面金额转帐。
  (三)金融债券仍由总行统一印制。三种面额债券印制比例大体上为:100元的30%,500元的50%,1000元的20%。各行领取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债券发行中的调剂、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债券的兑付、销毁、领取办法等未尽事宜,仍按(87)建总计字31号、41号文规定精神办理。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建设银行1988年金融债券发行和特种贷款发放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