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山东省公安厅八月三十日鲁公治[1988]135号“关于警械生产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生产电警棍的厂家已经不少,许多产品质量不好,销售控制也不严,需要研究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认真进行整顿,而且电警棍数量有限,不是大量生产的产品,因此,不宜再批准新的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