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户口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各地的意见,对现行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作了修改。现将新的式样及填写说明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后,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文件)和《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的通知》([80]公发(治)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除与本通知抵触的以外,应继续执行。
  二、修改后的户口迁移证,分非农业(黑色)和农业(墨绿色)两种。凡非农业人口迁移开具黑色的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迁移开具墨绿色的户口迁移证。
  三、原来印制尚未用完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已经取消的“成份”项目可不填写。属非农业或农业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