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电力系统不断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把电网建设好,管理好,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我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在贵阳市召开了“电网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对《若干规定》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修改审定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各部门认真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
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9章 总则
  第1条 为深化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加强电网管理,强化电网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科研试验等部门以及接入电网的一切集资、合资、外资部门和地方建设的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设计和基本建设
  第3条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局(公司)应按能源部要求组织编报所在的电网发展规划和通讯、调度自动化规划。跨省电网由联合公司负责归口编报。
  第4条 电网发展规划及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必须执行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第5条 凡要接入电网运行的各类公用事业,企业自备电源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统设施。
  第6条 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大中型电厂接入电网设计及跨大区(省)电力系统联网线路规划设计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商有关单位,安排,协调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由各公司调度部门会同设计单位制定。
  第7条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发电工程都必须同前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设施。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对所属的基建施工加强领导,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应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认真启动验收。
  第三章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
  第8条 各电力系统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电网若统一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首先要追究网局、省局(公司)安全*9责任者的责任。
  第9条 凡接入电力系统的发电厂(包括各种资金渠道投资电厂、与系统联系紧密的企业自备电厂)及变电站,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听从调度指挥。
  第10条 凡未委托电力部门管理的发电厂、变电站及地方小电网要求并入电网运行,必须预先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签订并网合同(包括调度合同)。不具备并网条件者,电力主管部门应拒绝其并网运行,以防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11条 各电力局(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调度部门关于电网运行情况的分析汇报,按能源部要求对电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
  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局(公司)领导要亲自听取汇报,亲自抓事故分析和组织安全措施落实。
  第12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调度规程(包括通信、远动、继电保护等)。调度所(局)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所(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局(公司)领导及上级调度部门汇报。
  第13条 要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管理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各级调度部门应认真进行电网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并制定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电网的年度运行方式报告,省调,网调要分别在前一年的十月、十二月底以前完成,经主管局审批后报部。
  要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和统计分析报表(或软盘)要按规定要求报部。要抓好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的更新完善,抓好快速保护(包括高频、母差保护)的投入率,保证二次回路结线的正确性。
  第14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通信系统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电力指挥和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为调度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监视手段。
  下级调度所、有关厂、站必须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传送实时远动信息。实时信息的内容及数量由调度部门根据需要逐级确定下达。
  第15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发生电网事故,各网、省局应按原水电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部安全环保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电网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以电话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6条 为了保证电能质量,各网局、省局(公司)应根据本网情况制定负荷控制奖惩条例。对严格控制负荷,按计划用电的调度和用电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严禁提高或降低周波运行,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电网周波事故时,不仅要追究调度事故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发电厂和用电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17条 网局,省局要切实抓好发供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对新投产的大、中型机组要明确责任,抓好满发,稳发。对水力的合理运用要加强责任制。必须按计划严格控制水库水位。
  第18条 对电力调度有关专业人员,如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远动和自动化(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领导要注意保持其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四章 计划用电管理
  第19条 各级计划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1987]25号文,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第20条 各级用电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电工作的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超计划分配指标多用电造成电网低周波事故或周波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及计划用电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21条 各级电网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配合地方计经委安排好本地区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的用电,各部门都不准超分、超用。当电网因特殊重大原因不能按计划供电时,重点企业与地方用电指标原则上按相同比例减少。
  第22条 各级电网计划用电管理部门要与调度部门密切合作,做好计划用电工作。调度值班人员要负责对各省、市电力,电量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计划用电部门要制定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超指标(电力,电量)拉闸序位表报有关领导并交调度人员掌握执行(如不报此序位表调度可按事故拉闸序位表执行)。
  第23条 在月度计划执行中,由于电网发生异常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减用电指标时,由各局调度人员负责通知计划用电部门调整用电计划(重点与地方用电指标调整原则同21条),各省、市必须按调整后的指标用电。当电量有可能补足时,用电计划也要相应调整。
  第24条 电力调度部门对超计划用电单位(地区)发出警告后,该单位,地区仍超计划(电力、电量)用电,调度部门在通知计划用电部门后有权向该地区停止供电。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超计划用电单位或地区自行负责。
  第五章 调度纪律
  第25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命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其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调离原岗位,直至撤销行政领导职务,并由部通报全国。为严明调度纪律,部电力调度通信局,网、省局(公司)应不定期通报调度纪律检查情况。各网、省局(公司)所发通报要报部。
  第26条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规程行使调度权力。非电力调度指挥系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调度工作。调度值班人员对非调度系统的干预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
  第27条 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对所发布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度和厂,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命令(调度规程规定者除外),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和运行情况,不得隐瞒真相。
  第28条 凡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相应调度值班人员许可,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厂、站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改变运行方式(规程有规定者除外)。发电厂、跨区联络线及水库日计划曲线及水位,未经相应的调度值班人员许可,下级单位无权自行修改。
  第29条 在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调度值班人员下令限电,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用电管理部门应迅速地按命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命令者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第30条 网、省局局长(公司经理)是执行调度纪律的*9负责人。安监部门具体负责监督遵守调度纪律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并按局内规定处理。
  第六章 岗位培训
  第31条 各网、省局要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制定专业培训制度,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培训考核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工作。
  第32条 要对各类专业培训班加强管理,讲求实效,要求各级领导分专业,分层次亲自组织专业培训班,并应轮流参加讲课。各级电力生产部门的领导要学习和掌握电网运行和管理的专业知识,要按国家规定参加岗位职务培训和考试。
  第33条 各级调度人员每年应有2-3个月时间到所属厂、站现场学习。每次学习应有考评,并作为晋升依据之一。调度部门要组织所属厂、站值班人员与有关调度人员定期交流工作情况,以提高调度管理水平。
  第34条 部有关司局,应根据全国各电力系统和人员素质情况,举办有关专业培训班,提高有关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各级领导要支持有关人员参加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35条 各电力局(公司)应依照本《规定》中条款根据本网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并报部。
  第36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37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