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劳动教养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公厅治发[1988]594号)收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由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在审批时一并解决为宜。目前你们可按这一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待劳动教养立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