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了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我院青年科学研究人员,造就一代优秀的青年科学家,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现将《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给你们。
  今年是首次评选青年科学家奖,各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好首次评奖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的条件,要认真遴选候选人,经所长办公会或所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院。候选人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一式十二份于六月底以前报院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干部局)。推荐书上所填写的内容,原件要打印,其余可报复印件。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
  *9章 总则
  *9条 为了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我院青年科学研究人员,造就新一代优秀的青年科学家,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奖。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共25名: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一等奖5名,不分学科。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20名。其中:
  数理化学 7名
  生物科学与农学 4名
  地学 4名
  技术科学 5名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逢奇数年四月份开始受理,当年十一月一日(中国科学院成立纪念日)公布评选结果,正式颁奖。
  第二章 人选条件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应具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振兴中华、实现四化而献身科学事业的优秀品质。
  第五条 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特殊贡献者不超过四十五岁)的我院科研人员,在国内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具有下列研究成绩之一者(国外所获得的成果可作为评价参考),可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一等奖的候选人:
  1.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有重大发现或提出新学术思想,在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或权威性杂志上发表后,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解决了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国内的科研工作中做出了有创造性的优秀成果或发表了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学术论文的我院科研人员(国外所获得的成果可作为评价参考)可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评奖委员会评选。评奖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聘任。
  评奖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其中六十岁以下的应不少于半数。委员最多可连任两届,每一届必须更换六名成员。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干部局.评奖办公室系非常设机构,其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
  评奖办公室的成员,由院长指定的干部局、教育局及各业务局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候选人必须由两名研究员(教授)或所在单位作书面推荐。推荐书应对被推荐人的思想品质和科学研究成果作详细介绍,并附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各业务局负责将推荐书及附件分送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各业务局根据推荐意见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于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送交评奖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在八月底前将所有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送院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奖委员会应在九月下旬举行评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半数以上选票和原定名额两条原则确定获奖者名单。
  各业务局和评奖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应竖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评奖办公室在十月十五日前将评奖委员会通过的获奖者名单报院长审批,由院长发布公告,并在十一月一日由院颁奖。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将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1.一等奖获得者由院长授予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一等奖证书,颁发奖金三千元;二等奖获得者由院长授予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证书,颁发奖金一千元。
  2.获奖人员的科研课题,经论证通过后,可优先获得一次性专项科研经费资助;
  3.获奖人员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在获奖后的五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公费出国进修和开发研究工作一年的机会。除按公费访问学者的标准发放有关费用外,另发给奖学金每月六百美元;
  5.在获奖后的五年内,可为其提供1-2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
  6.院有关部门应优先解决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与其职务相应的住房,以及配偶和子女的随迁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