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