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现将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技术改造任务包干及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一并实施。请各单位抓紧企业内部承包方案的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一: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电力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能源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期限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包上交国家利润(指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承包期限暂定三年,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
1.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是: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2.包技术改造任务的形式是:
达到“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目标,包完成分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的形式是:
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三)承包经营指标的核定
各项承包经营指标原则上以一九八七年实际数为基础核定。技术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规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核定。
(四)承包经营合同
1.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格式见附件)。
发包方为能源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2.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指标、考核指标、奖惩及违约责任等。
3.凡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仟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经国务院批准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5.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经营合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由于发包方主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由于承包方主观原因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六)承包经营企业的确定
1.东北、华北、华中、西北四大电网分别以东北电管局、华北电管局、华中电管局、西北电管局为承包企业向部承包。
2.华东电网由华东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归口向部承包,并分别按网局直属、上海市电力局(公司)、江苏省电力局(公司)、浙江省电力局(公司)、安徽省电力局(公司)单列。
3.四川省电力局、贵州省电力局、云南省电力局、山东省电力局、福建省电力局、广西自治区电力局分别以省(区)电力局为承包企业向部承包。
4.部直属修造企业以部电力机械局代表所属企业归口向部承包。
(七)企业经营者
1.企业经营者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考虑到电力工业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目前暂以电管(电力)局局长(或公司经理)作为企业经营者,并由以局长(经理)为首的局(公司)级领导组成经营者集团。
2.企业经营者应定期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3.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司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提高一些,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为避免企业短期行为,保证企业承包经营后能较好地全面完成各项包干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对承包经营企业考核安全生产、发电量计划、频率合格率和财经纪律四项指标(具体见附件二)。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九)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1.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必须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2.企业承包以后,必须认真贯彻“安全*9、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更好地发挥电网的a1经济效益。应继续保证农电发展和正常用电。
3.企业承包经营以后,应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积极推行厂长(局长)负责剖、目标管理和实行内部分级承包(各承包企业对其所属单位如何分包由各承包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加强民主管理,做到责任落实,权利划清,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在处理内部分配关系时,应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
4.企业工资基金和留利的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欠”的原则,不得寅吃卯粮,超额分配。
5.企业承包经营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物价、财税、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财政收入,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若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收入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者,除追回不正当的所得外,还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违犯财政法规处罚条例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6.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审计组织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充实审计人员。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参与和监督承包合同的制订和执行,保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包期满后,对企业经营者应进行全面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
(十)其他
1.在本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各实施办法,均是本暂行办法的补充,与本暂行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2.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附二: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证企业承包经营后能较好地全面完成各项包干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避免企业短期行为,特对承包经营企业考核安全生产、发电量计划、周波合格率和财经纪律四项指标,并根据情况决定扣罚与否和扣罚比例。
(一)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
(1)特大设备事故
①生产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每次扣减承包方当月新增效益工资的40%—100%;
②生产单位负非主要责任的,每次扣减承包方当月新增效益工资的5%—40%;
③当年重复发生同样性质的特大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均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减(不足部分从下月扣减);
(2)人身伤亡事故
承包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率超过0.24人/千职工。年的,每超过0.1(不足0.1按0.1计算)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1%—2%。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或完全是非生产单位责任的事故,可酌情免予扣罚。
2.发电量计划
国家任务发电量计划和统配屯量计划每少完成一项。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5%。
3.频率合格率
(1)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8%、高于97%(含97%)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2%;
(2)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7%、高于96%(含96%)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4%;
(3)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6%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8%。
4.财经纪律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除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坟缴应上交财政收入等处罚外,另按违纪金额的2%扣减承包方新增效益工资,违纪金额的8%扣减承包方留利(不包括奖金)。
(二)实施办法
1.上述各项指标考核,若对承包方扣减的年新增效益工资已超过100%,按国家有关规定则可进而扣减工资基金,但以最多扣减不超过工资基金的20%为限。
2.对个别考核指标,部将依据上述考核办法由有关司局制定实施细则。各承包方也应按上述原则对所属或归口承包企业制定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跨省电网应制定口子电量计划和执行调度纪律的考核办法,对明显违反《跨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情况,网局(电力联合公司)要如实报部,部将根据情况酌情扣减责任方新增效益工资。对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也应采取经济处罚办法。
3.关于安全考核,各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重大设备事故、事故率等,各单位必须对所属企业从严进行考核并制订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指标应根据一九八一七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报部备案。
4.承包方应将各项考核指标统计值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部。
5.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6.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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