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企业的生产后劲,努力实现电力生产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部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扣除按规定金额留用的部分后,按百分之十二的比例交部。
  二、按规定企业金额留用的部分包括以下几项:
  1.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基建,技措借款的折旧基金;
  2.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包括华能发电公司油电机组和地方等集资办电机组)
  3.按国务院[1987]92号文规定,计算机提取的折旧基金;
  4.修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5.三十五千伏及以下农电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6.电度表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三、折旧基金交部比例改变后,原水电部一九八六年以来以文件形式同意对个别主力火电厂返回上交的折旧基金和对进行防洪加固的个别水电厂的资金补助,在交部比例调整后,均由有关网,省局留用部分中解决。
  四、交部比例改变后直属企业增加留用的折旧基金部分,全部用于重点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