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为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级人民法院向*6人民法院报告经济纠纷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审结情况的制度。
  经济纠纷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报告的主要是:
  (一)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较重大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六)涉港、澳的重大典型案件或者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的其他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受理呈报表应在受理的法院立案后10日内;结案呈报表应在结案后15日内报*6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急要的案件,应随时将受理呈报表、结案呈报表用电传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