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为适应国家政府机关和电力工业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明确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防汛职责,加强防汛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渡汛安全,特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武警水电指挥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湖北清江开发公司,鸭绿江图门江电力公司和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筹)等单位,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主管局职能的条款,负责所管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工作。
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
*9章 总则
1.为适应当前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渡汛,特制订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建设阶段中的防汛管理。
改建、扩建工程和小型水电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3.主管局(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下同)统一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4.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实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局、工程建设公司及其它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职能的单位,下同)经理负责制。
在建的投资包干项目,实行工程局局长负责制。
5.防汛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防汛工作不仅是安全渡大汛,还必须按工程特点和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作好对其它灾害的防御工作。
6.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服从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完成防汛救灾抢险任务。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1.部水电开发司归口管理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项目防汛工作。负责贯彻国务院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防汛指令,颁发、修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管理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2.水电基建工程的防汛机构分两级设置。
一、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范围内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二、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由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经理(或工程局局长)负责组建,在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防汛。
3.各级防汛机构在防汛工作中,要与设计、施工、运行、水文、气象、通讯和交通等单位、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支持,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4.工程项目建设后期,有部分工程已移交生产时,基建。生产及设计单位应在主管局主持下,划分防汛职责,并建立以基建单位为主的联合防汛机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1.主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防汛机构下达的防汛工作部署和指令。
二、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及部颁其它有关防汛工作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
四、负责工程项目防汛复检及验收。
五、掌握工程项目渡汛情况,协助项目监理单位(或工程局,下同)抢险救灾。
六、制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逐步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2.监理单位
一、根据设计确定的工程施工总进度、渡汛方案等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度防汛措施计划”,报主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情工作机构,编制水文预报方案,负责对外签订预报、测报协议,并与水文。气象台站配合,务使预报准确及时。
三。统筹各承建单位的防汛工作,负责划分各承建单位施工现场。生活区的防汛界限,明确各方防汛责任,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保证防汛物资供应和动力、通讯、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在汛期的正常运行。
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汛前自检,督促承建单位按防汛措施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并通过复检合格验收。
六、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和其它可预见险情的应急措施,并作好组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七、在原定渡汛方案、标准不能正常执行的情况下,应会同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并由主管局报能源部备案。
3.设计单位
一、提供工程项目在各个施工阶段不同建筑物的防汛标准,编制渡汛方案,制订工程形象进度及质量要求。
二、编制施工期雨情、水情测报站网及报汛通讯方式规划;检验、修正库容曲线、泄水曲线和调洪计算等;结合永久性通讯方案提出施工期对外通讯设计。
三、按时交付设计图纸,及时解决渡汛中出现的设计方面的问题,满足防汛需要。会同监理单位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措施。
四、指定专人参加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防汛任务。
4.承建单位
一、负责完成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交办的防汛任务,确保所负责范围内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工程设施、器材、设备和人身的安全渡汛。
二、服从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指挥,顾全大局,发挥团结协作精神,为确保关键工程部位安全渡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抢险工程。
三、在紧急情况下,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由于突发性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第四章 防汛检查
1.防汛检查目的是督促各有关单位按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防汛工作。
2.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防汛组织机构健全,指挥调度灵活。
二、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拦、蓄、导、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安全可靠。
四、有关防汛抢险救灾的技术措施。器材、设备准备妥善。
五、动力、通讯、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状况良好,使用可靠。
六、气象、水情、汛情的观测、预报和监测、警报准确及时。
七、渡汛方案中确定的库区及坝下游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建筑物,搬迁、撤退完毕。
3.防汛检查分为自检和复检
一、自检。由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防汛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检查。自检时间可视工程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为复检和处理遗留问题留有充分时间,自检合格,报请主管局进行复检。
二,复检。由主管局负责进行,复检合格,予以验收。如复检中仍有遗留问题,责令限期处理,合格后,方予验收。
4.必要时,部组织对重点防汛工程项目的检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1.防汛机构报告
一、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成员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监理单位报主管局核备,抄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能源部备案。
二、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防汛办公室负责人(注明基建防汛负责人),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能源部备案。
2.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由监理单位报主管局审批,抄报能源部。
3.防汛检查报告
一、自检报告由监理单位报主管局。
二、复检报告由主管局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抄报能源部。
4.汛情报告。一般讯情及工程渡汛情况,监理单位定期报主管局。重大汛情,随时报主管局,抄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能源部。
5.灾情报告。出现灾情,监理单位应及时报主管局,并抄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能源部。灾情之后,监理单位应尽快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报主管局核销。
6.防汛总结报告
一、工程项目防汛工作年度总结,由监理单位报主管局。
二、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年度总结,由主管局报能源部,抄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六章 附则
1.各级防汛机构应对防汛抢险和水情、气象预报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英模事迹。
2.防汛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并给予适当处理。
3.在防汛工作中,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者,应视其严重程度,追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对有意妨碍和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能源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与建议,请向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反映,以便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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