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由于国内资源紧缺,国家每年用大量外汇组织进口,但供需矛盾仍很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物资部曾于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五年、一九七八年先后颁发了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经多年实施,效果较好。但近年来,由于管理失控,一些生产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生产禁止用铜产品(如铜火锅、铜锁、铜床、铜灯具及建筑物内外装修用铜),造成铜使用上的混乱和浪费,严重影响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同时也加剧了供需矛盾。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用铜产品,限制不合理消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重新修订颁布的《禁止用铜产品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属《禁止用铜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律不准继续生产,违者,一经发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产品和销售所得,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三、对《禁止用铜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在本规定下达之前已经签订购销合同(尚未履行)的,供需双方应立即中止执行,并免除双方经济责任;对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由生产企业清理造册,报告当地计(经)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物资、商业部门组织处理。
  四、凡属《禁止用铜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商业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律不准继续经营;对现有库存商品,限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半年内售完。违反本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销售所得;未售出的商品,由物资回收部门按报废物资进行收购处理。
  五、一般建筑的室内外装修一律不准用铜。驻华使领馆和涉外饭店的装修、文物古迹修复等用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局(厅)审批,报物资部备案。
  六、特种工艺品、旅游商品、塑像、少数民族特需品等用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局(厅)审核后,报物资部批准。
  七、对涉及到产品性能、质量的轻工、机械、医疗器械、消防、水暖器材等产品,以及影响主产品性能的部分配套产品,确需用铜的,可由设计部门或产品标准、质量检测归口部门出具证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资部审批。
  八、生产出口商品,不受《禁止用铜产品目录》的限制,所需铜主要应采取“以进养出”的办法解决,违者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