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9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相关文件:*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附:*6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