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下发《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加强技师聘任工作的领导。明确技师是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技术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9条 聘任范围
1.技师在难度较大,技术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聘任(普通工、熟练工、轮换工、季节工,工序工等不评、聘)。
2.现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原技术工人(不含已聘专业职务和干部的工人),经主管部门(所、厂)同意,可参加考评。被聘任技师职务者,其工作必须调整到设置技师职务的生产*9线岗位上。
3.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技术工人,不能参加工人技师的考评。
第二条 考核、评审、聘任条件
1.拥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技工学校以上学历或受过比较系统的(不少于400课时)专业技术培训(58年以前参加工作又确有专长的高级技工,学历可暂不作必备条件)。
3.从事本工种工作十五年以上,现工资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
4.聘任为工人技师者,必须是经过技师培训考核合格的高级工。
5.具有高超的技艺,并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省、市级的技术竞赛中获得前十名者,经考评组织认可,可不受上述2.3.4项条件限制。
第三条 比例限额工人技师评定的比例,全院原则上按技术工人的总数2%掌握,指标依据考核结果,择优聘任。有分院地区由分院统一安排本地区各行业工种的指标;京区、京外直属单位由院统一安排。
第四条 考评、考评组织及聘任
1.院设立工人技师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王佛松、刘勋、黄旭华、周钧、石素清五人组成(王佛松任组长,刘勋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与干部局一处合署办公)。京区和各分院依据工种行业的性质,分别组织考评组织。京外直属单位参加地方考评,在院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聘任。
2.考评组织由所在单位(或分院)的主管领导,人教部门,工会和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各行业工种的考核,由考评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3.评审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推荐,所、厂技师评审组织根据第二条有关条件要求进行初选,合格者推荐参加待业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4.培训考核内容,技术理论考核包括:技术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生产三个部分,占总分的40%.实际操作考核包括:口试,操作技术,质量标准和工时四个部分,占总分的60%.
5.经同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其平时完成任务情况,劳动态度,出勤率和安全生产、革新成果,培训技工成绩等条件,在院(分院)下达的限额内择优聘任。
6.聘任为技师者应与所(厂)签订聘约,聘约应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辞聘、解聘等事宜,然后颁发聘书(聘书式样统一制发)。
第五条 技师的管理和待遇
1.技师仍属于工人编制,各所(厂)对工人技师应建立技师考绩档案。
2.技师是设在生产*9线的生产工人的职务,如调离生产*9线,从事其它工作的,从调离的下一个月起,应予解聘并不再享受技师相应的津贴等福利待遇。
3.技师聘期一般为1-2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在聘期内应定期进行考核。
4.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二十元从受聘当月起执行。技师聘任满五年以上者,在聘任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
5.技师聘任期间,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干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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