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技术水平,加强部队装备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所附《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说明》供执行中参考。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消防局。
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
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9章 总则
*9条 为了保护消防人员在火场进行消防作业时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消防人员的灭火战斗能力,充分发挥消防技术装备的各种功能,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从灭火战术、技术的发展要求出发,本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配备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配备的一般原则是:使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系统配套;保护消防人员在火场进行消防作业时,有效地抵御火场有害物质和外力对人体的伤害;有利于消防技术装备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战斗展开和灭火战术、技术的实施。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中队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消防车辆的配置情况和指挥灭火作战的实际要求进行配备。消防人员训练所需防护装备,可以根据各地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岗位消防人员的训练要求酌情增配。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包括消防灭火作战单位和大队以上各级消防指挥部门。其他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配备的最低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加强消防站和加强消防班防护装备的配备数量可以在“表一”的基数上视情增加。(见右侧附表)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
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关于*9章
*9条 本条主要讲编制本标准时目的和依据。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是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必须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其技术性能及其配备实力直接关系到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进行消防作业时的人身安全和灭火作战能力的发挥。为了使我国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外八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外有关标准、资料和样机数据,结合我国灭火战术、技术发展的要求,在近年开展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新产品开发和标准、测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要求等基本规定,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配备合理、适应灭火实战需要,使消防部队、科研、生产和其他使用部门有所依据。
第二条 本条提出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的一般原则。据有关资料分析,消防人员受到火场对人体的危害因素有许多,但主要是受到热辐射、外力损伤和有毒气体等因素的危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基本要求是:能使消防人员在火场作业时,有效地抵御外界有害物质和外力对人体的伤害。因此,我们采用这种国际上通用的防护装备的基本要求作为本标准对各种防护装备的要求。由于各种防护装备保护消防人员人体的部位各不相同,有些需要防护装备相互配套才能发挥作用,不同性质的火灾需要用不同的灭火技术装备和战术加以扑救,各种不同的灭火技术装备需由消防人员进行操作,因此在提出配备品种扣数量时,除考虑各种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不同功能外,还考虑不同防护装备的配套使用及各种防护装备与各种灭火技术装备的配套使用。这样有利于灭火战斗展开和灭火战术的实施,有利于各种不同的防护装备和灭火技术装备效能的充分发挥,迅速有效地扑救火灾。
第三条 本标准规定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主要根据灭火作战的需要。考虑训练因素,各地消防部队可酌情增加配备。
第四条 本条主要说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包括消防灭火作战单位和大队以上的各级消防指挥部门。各工矿企业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消防队伍,由于他们责任区内所保护的对象各不相同,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这些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关于第二章
第五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配备表共列出20项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其中第1、2、4-10项的防护装备是每一个进入火场的消防战斗员必须佩戴和使用的基本防护装备;第11、12、15、16、19、20项的防护装备配备到每个消防战斗班。这些防护装备能保护消防人员在火场高温区或浓烟、有毒气体、缺氧环境中进行消防作业,并且有利于各消防战斗班组织实施有效的灭火战术。第l3、14、17、18项的防护装备是各个消防站的配备项目,能满足消防人员在火场上进行火情侦察及特殊火灾的扑救等待种防护的需要。此外,大队以上各级指挥部门的防护装备配备项目有第l、3、4、5、15、17、18项等,其配备数量应根据各级指挥部门的指挥员人数和承担的任务加以确定,目的是使得各级消防指挥部门可以根据指挥需要,随时进入火场进行现场指挥和灭火、对于目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中设置的一些加强消防站(班),因其除了承担一般火场的消防作业任务外,还需承担特殊火灾的灭火抢险任务,所以加强消防站(班)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数量,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火场防护的需要,比“表一”所规定的配备数量有所增加。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表一”所规定的防护装备配备数量是消防部队在进入火场进行消防作业时,为保证防护装备性能良好,起到有效地安全保护作用而规定的每个消防战斗员、战斗班和消防站必须达到最低配备数量。
第六条 本条说明消防员防护装备的使用年限。由于各种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其防护效能有一定的下降,防护装备有一定的损耗。为了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必须确保各种防护装备的功能完好,因此更换原则定为遇有损坏,及时更换。同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作为消防人员个人配备的防护装备(1-10项)按“表一”规定更换;对于公用防护装备(11-20项)可根据使用损耗情况,做到随时予以更换,以保证各种防护装备性能良好,并且达到“表一”所规定的配备数量要求。
关于第三章
第七条 本条提出了各种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主要技术要求。着重于安全方面,这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提出的(见“附表”),具有国外八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这里要说明的是,有些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目前我国尚未达到,有些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的品种还未研制与开发,但作为进入火场的消防人员的防护要求是必要的。基于这种观点来规定各种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技术发展,缩短我国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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