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大中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测设计费实行有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快水电前期工作,增加水电前期经费来源,现决定在原水电部[88]水电水规字第11号及[88]水电计字第189号通知的基础上,从一九八九年起,今后开工的大中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实行有偿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均实行有偿使用。其勘测设计费用按国家计委颁发的设计收费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工程正式开工后,在国家年度基建计划中安排,一般在三至五年内,由建设单位逐年归还原垫付经费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全部勘测设计费用。
(二)水口、五强溪、隔河岩、李家峡、漫湾和二滩等六个水电站:仍按原水电部[88)水电计字第189号文与能源部能源计[1989]820号补充规定办理。
(三)由国家电力口投资和事业费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归还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作为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其回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四)由各网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有关部门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勘测设计费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部门自行拟定。
(五)水规总院与有关网局,电力局或有关部门集资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应按集资经费比例,由建设单位归还各集资垫付单位。其回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
(六)由国家水利口投资和事业费或地方水利投资和事业费参与安排的大中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应按参与安排的经费比例,经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归还水利部主管部门或地方水利主管部门。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电前期工作,增加水电前期工作资金采源,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今后开工的大中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实行有偿使用,凡由国家电力口投资和事业费垫付的或集资安排垫付的勘测设计费,均由建设单位负责归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或集资垫付单位。其中归还给水规总院的,作为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由水规总院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其回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9条 一九八九年及以后开工的大中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均实行有偿使用,并按国家计委颁发的设计收费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工程正式开工后,这部分勘测设计费应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在年度投资中逐年归还水规总院。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安排的年度计划项目,请能源投资公司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时,戴帽下达,由建设单位按计划拨还水规总院。
第二条 归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勘测设计费的年限,分年金额,为了简化起见,现规定上述两阶段的勘测设计总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在工程开工后三年之内均衡地还清,总金额在1500-3000万元的,五年之内均衡地还清;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到5至7年之内均衡地还清。
如建设单位未能按上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逐年归还水规总院时,应增收滞纳金(即增收利息)。滞纳金的增收,按国家当年规定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第三条 水规总院与有关网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水利部门或其他部门集资安排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集资协议各单位垫付的勘测设计经费比例,归还各集资垫付单位。具体办法可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水规总院把各建设单位逐年归还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集中起来,作为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统一使用,用于能源部同意列项的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不足部分的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的水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并具有经有关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测设计计划和项目勘测设计工作量预算。
第五条 为保证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的正常周转使用,使用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3至5年之内。需要使用水电专项周转金的单位(包括勘测设计单位),事先须经水规总院审核同意,并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日期,利率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的管理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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