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二日公安部《关于建立不准入境名单通报制度的通知》(〔82〕公发(政)43号文件)下发以来,在控制不准入境人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使之更完善 、更规范化,现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新制订了《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对原规定的不准入境者范围、审批权限等作了调整,对表格的有关项目进行了修改。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请严格按此办法办理,公安部〔82〕公发(政)43号文件同时失效。过去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的不准入境者名单,除已到年限者外,继续有效。鉴于“不准入境人员名册”总是不断变化,今后公安部不再统一编印,请各驻外使、领馆、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公安部通知的不准入境人员名单后随时续上。
  附: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
  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危害我国利益的外国人入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对象: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2.曾在我国进行过恐怖、暴力、颠覆活动,或有在我国从事过这类活动嫌疑的,或有情报表明将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3.曾在我国进行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如进行危害社会政治安、定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活动)或有情报表明将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4.曾在我国进行过走私、贩毒活动,或有情报表明可能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5.曾来我国进行过卖淫活动的;6.曾来过我国,经卫生部门检查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二、审批机关和报批手续。对拟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人员,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含国家安全部)、委,各驻外使、领馆、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逐个填写“不准入境者报批表”(附后),送公安部审批。经公安部审批确定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由公安部随时通知有关签证部门。不准入境者报批表(略)
  不准入境者如果是根据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由公安部通知有关边防检查站执行不准入境。公安部在审批中认为不宜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由公安部商主办单位。
  三、拒发签证;凡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人,驻外使、领馆、处和国内签证机关应拒发签证;如有特殊情况,签证机关认为需要发签证的,必须报经公安部批准。
  四、报告漏入的不准入境者,各地公安机关如发现漏入的不准入境者,要及时报告公安部,以便查明情况,堵塞漏洞,限制其危害。
  五、撤销不准入境名单。不准入境年限一般定为一至五年,患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指疾病的,病愈前不准入境。不准入境年限到期时,即自动撤销控制,不再另行通知。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延长不准入境年限的,须重新报批。如需提前撤销不准入境名单或重要项目更改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填写不准入境者审批表注意事项:1.必须逐人填写,字迹要清楚。2.表内各项要填写齐全,外文姓名要用外文印刷体字母填写。3.证件名称、号码一栏指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证件。4.主要问题栏要求简明扼要,材料确凿,如填不下,可另附单行材料。5.凡不能直接对外说明不准入境原因的,主办单位写明对外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