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二十三日,国家物价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贯彻执行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6限价的通知》[(1989)价重字678号],对回炉废钢*6销售限价作了调整,并将废杂铜列入*6销售限价范围。规定回炉废钢和废杂铜收购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上述文件,拟定合理的收购价格,促进废金属回收利用工作,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废钢和废杂铜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物价部门商量拟定收购价格。
  二、拟定回炉废钢和废杂铜收购价格,应按现行作价办法,本着有利于回收的原则,以销售限价为基础,扣除合理费用和利润,由各地物资厅(局)报物价部门核定。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直属各公司执行当地拟定的收购价格。
  三、各地拟定的回炉废钢和废杂铜收购价格,请报物资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