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外资[199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在国家对此做出规定之前,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或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的,港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办理登记。待国家做出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