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 行)(见右侧附表)
  总 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按全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3.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是水电厂核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对于新建水电厂应按本标准配备人员;对于已投产的水电厂已经达到本标准的先进企业,应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尚未达到本标准的水电厂,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用工水平。
  4.各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标准,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坚决把富余人员从现岗位撤下来,通过广开新的生产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组织生产培训等多种渠道加以安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机构设置原则。根据国家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职能机构的设置,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的原则进行合理设置。不要强求上下对口,对于工作业务接近或工作量不饱满能合并的尽量合并,成立综合性部门。
  6.由于水电厂地理条件不同,设备和建筑物差异较大,影响企业用工水平的因素较多。因此,特殊部分可由电厂提出定员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定。
  7.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水电厂其定员可由网局、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标准自行核定。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一)电气、机械运行(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