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行认真遵照执行。根据外管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于7月20日前,将你行及其所属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印模)样本寄总行国际业务部(一式四份),以备总行汇编成册,送各地海关备核。
  二、各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按季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
  三、本“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施行《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