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几点意见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是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的编制质量,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招标承包制,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曾以计标[1983]1038号文颁发《关于改进工程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水电建设总局以(84)水建工字第6号文颁发了《关于加强设计概算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几年来,经各设计单位的贯彻执行,概预算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概(估)算编制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预算工作必须解决由传统的静态编制转变为动态编制;由微观控制工程造价转变为宏观控制;由适应自营建设方式转变为适应招标承包方式。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必须进一步加强,各设计单位概预算专业人员的素质必须进一步提高,编制设计概(估)算的物质手段必须进一步改善,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是国家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负责,要认真开展限额设计,确保技施设计阶段工程投资不突破概算静态投资额。为保证概(估)算的编制质量,各设计院要重视和加强对概预算工作的领导,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施工处长和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把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二、关于概预算人员配备,国家计委计标[1983]1038号文规定:“设计单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配备,一般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原水电总局(84)水建工字第6号文曾明确“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比例,各部属设计院应采取具体措施,首先达到百分之五,并要保证概预算人员素质”。几年来,各设计院都相继增加了概预算专业人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配备的概预算专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素质较差,没有水工、施工专业知识。因此,今后增加的概预算人员,主要应是学习水工、施工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并要加强对在职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五的设计单位,要抓紧配备。
三、概预算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流程中的最后一个专业。由于各种原因,概(估)算编制往往不能保证必需的周期,今后各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项目总体计划时,要留有余地,以确保概(估)算编制所需的工作周期。
四、近几年来,微机在概(估)算编制中的应用,已取得可喜成绩,但发展还很不平衡。实践证明,在概预算领域中广泛应用微机,投资不多,但可以大大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概预算人员素质,让概预算人员从繁琐的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分析概(估)算编制中影响工程投资的一些重要问题,这是概(估)算编制工作质的飞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完全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微机在概预算领域的广泛应用。我们要求,1991年底以前为利用微机编制概(估)算的推广期。在此期间各部属设计单位要抓紧普及微机的应用,配备微机。从1992年起,各部属设计单位报部审批的概(估)算文件,都必须采用微机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院的推广执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确定。
五、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要以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改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的事前指导。从现在起,新编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都要实行三审制度,即:在设计文件报总院后,审查以前总院内部先进行预审,概(估)算应在文件报送前进行;正式审查设计文件的同时,对概(估)算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概(估)算审查纪要;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及概(估)算初审意见对设计及概(估)算文件进行修改,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及概(估)算文件进行终审,最后核定工程总投资。
六、概(估)算编制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有一些设计单位在计划外设计项目上,由非从事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工程投资,导致概(估)算文件质量低劣,影响了设计单位的声誉,这种状况必须纠正。
七、概预算专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办法,认真编制概(估)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争投资、争项目,提出减小或加大工程投资的不正当要求,概预算人员应站在国家立场上予以抵制。各级领导应给予支持。
能源部关于印发《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混凝土电杆是重要电力线路器材,其产品质量直接维系着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近年来,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失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制订了《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1.总则
1.1 混凝土电杆是重要电力线路器材,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着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为保证和提高混凝土电杆的产品质量,决定进行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按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企业稳定生产相应质量等级的产品的能力和保证条件进行审查,评定企业的产品质量等级。
1.3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是质量管理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标准:
a.GB396——84环形混凝土电杆;
b.GB4623——8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c.SD149——85环形预应力电杆制造规程;
1.5 产品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1.6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按梢径尺寸段划分为下列规格:
a.φ100~φ170环形混凝土电杆
b.φ190~φ283环形混凝土电杆
c.φ300~φ550环形混凝土电杆
d.φ100~φ170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e.φ190~φ283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f.φ300~φ550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1.7 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含110kV)电力线路(含变电所、站;下同)的混凝土电杆,经评定达到“一等品”;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电力线路的混凝土电杆,经评定达到“合格品”,由部颁发“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和“电力系统使用许可证”,并在电力报上公布。
1.8 未按本办法评定,或经评定未达到“1.7”款规定等级的产品,禁止在电力线路上安装和使用。
1.9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电力司和机械局共同组织,能源部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电力工许办)归口管理。
1.10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用混凝土电杆生产企业。
2.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条件
2.1 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检测细则》(附件1)检测和评定,产品质量符合“合格品”的条件;
b.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工厂保证条件审查细则(试行)》(附件2)审查和评分,达80分,各大类得分不低于其额定分数的60%;
c.用户评价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2.2 一等品(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检测细则(试行)》检测和评定,产品质量符合“一等品”(优等品)的条件;
b.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工厂保证条件审查细则(试行)》审查和评分,达90分,各大类得分不低于其额定分数的60%;
c.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靠,外观质量好。
3.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申请程序
3.1 由电力司、电力机械局联合发文通知申请时间及截止日期。
3.2 企业按“2”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能源部电力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三)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以下简称省电力局)。
3.3 申请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按规定缴纳评定费用(附件四)。
3.4 特殊情况,企业可直接向部电力工许办申请。
3.5 申截止日期后,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
4.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4.1 省电力局接到企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部电力工许办。
4.2 部电力工许办编制审查计划,由电力司、电力机械局组织混凝土电杆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中心站和水利电力机械制造质量管理协会,分别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工厂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4.3 部电力工许办根据初审和审查结果,进行评定,并经办公布评定结果有关事宜。
4.4 初审和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4.5 审查不合格企业,整顿半年后,向部电力工许办提出复审申请,同时按规定缴纳复审评定费用。
4.6 复审不合格企业,不得再重新申请。
4.7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和电力系统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4.8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时的产品质量检测数据和工厂保证条件审查结果,一年内在其它质量监督中同样有效。
4.9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有效期满,企业可重新申请评定。
5.对已评定质量等级的产品的监督
5.1 企业在检验合格证上必须填写评定的产品质量等级。
5.2 已评定质量等级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其生产企业每年必须按“2”款规定,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报部电力工许办,同时抄报所在省电力局。
5.3 评定为一等品、优等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由部电力工许办组织监督抽查。
5.4 已评定质量等级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由省电力局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查。
5.5 部电力工许办复查的企业,省电力局当年不再进行复查。
5.6 复查不合格企业,收回“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和“电力系统使用许可证”。企业整顿半年后,按“3”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按“4”款规定进行评定。
5.7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产品质量等级证书和电力系统使用许可证;
a.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
b.经混凝土电杆质检中心或中心站检测,发现产品质量低于原评定等级;
c.发现在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生产企业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
d.将产品质量等级证书和电力系统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6.为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一般应与产品质量行业检查或产品评优检查相结合。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1: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检测细则(试 行)
一、总 则
(一)抽样方法
1.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30根(最多不超过100根),进行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测。每种规格样品10根。既要选取申请和已获各级优质产品奖的相应规格的产品,还要抽取有代表性、可比性规格的产品;
2.在抽取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根生产28天以上(经受检单位同意,可以抽取生产14天以上)的样品,进行力学性能和保护层厚度检测;
3.从在制品中,抽取与外观质量检测样品中任一相同规格的钢筋骨架5根,进行钢筋骨架检测。
(二)评定与计分
1.只设得分与失分两个档次。样品判废,该根样品总得分为零;
2.每根样品须根据实测数据分别按“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的指标,进行考核和计分。即,若满足“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全部指标,则按“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考核得分为100分,三个等级得分总和满分为300分;
3.以规格组为计分单位,计算方法为取算术平均值。即,每规格10根样品为一组,其按“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为该规格组“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得分,
二、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检测评分表(见右侧附表)
附件: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优质产品条件
1.本标准适用于评选能源部优质产品奖和推荐国家级优质产品奖。
2.先决条件
2.1 生产企业混凝电杆生产规模
2.1.1 企业实际年产量,申报年度前三年均能达到1.5万段;
2.1.2 企业混凝土电杆实际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申报年度前二年均能达到30%;
2.1.3 企业申报规格产品产值,申报年度前一年不得低于50万元。
2.2 生产企业混凝土电杆及申报规格产品,申报年度和前一年,无经营性亏损。
2.3 生产企业须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4 生产企业在最近一次行业检查评比中排列名次,申报国家级优质产品奖列前三名,申报部级优质产品列前六名。
2.5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和前二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3.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在最近一次行业检查评比中,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工厂保证条件审查细则(试行)》,评定分不低于85分。
4.申报规格产品质量,业已按《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评定,申报能源部优质产品奖须达到一等品,申报国家级优质产品奖须达到优等品。
5.申报产品申报年度及前二年,不得有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造成退货、用户要求交换、索赔现象。
6.申报年度及前二年,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在产品抽检、优质品评选(复查)、行业检查评比中,申报规格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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