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本文件自2013.08.20日起废止。
国务院国发[1990]45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90]113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前治理整顿、调整产业结构、搞好行业归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的通知要求,燃油机组发电(含燃气轮机组发电)、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火电机组发电为控制建设和改造生产能力项目。为加强电力行业的归口管理,现将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规定如下:
一、能源部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是其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今后凡新建或扩建、改造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论新建、扩建、改造规模大小,一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会同当地计委(计经委)初审并汇总后报送能源部,由我部提出核准意见后,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要主动会同当地计委(计经委)做好以下工作:
1.清理已开工的项目,将电厂名称、建设规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审批文号、资金来源、投产日期等列表上报我部。
2.对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但尚未开工的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需要进行建设和扩建改造的项目,应报我部补办核准手续。
3.结合国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商有关地区、部门提出规划意见报我部。
以上三项资料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拟建的自备电厂,凡属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也应按第二条要求报送三项资料。今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也要按规定报我部核准后再按审批权限批复。
四、在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的通知下达后,未经我部复核同意的上述容量机组的电力项目,地方或部门仍擅自批准立项和建设的,物资部门不得安排设备订货,制造部门不得安排设备生产,电厂不得联入电网,并对该地区和该部门的电力供应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年7月29日 国发[1990]45号
国家产业政策发布以来,各地方和部门都非常重视,使产业结构调整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产业政策的贯彻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若干产品,例如汽车、乙烯、冰箱压缩机、彩管玻壳、录相机、棉纺等的生产线仍在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和改造,有的不顾经济规模和布局的合理要求,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造成严重浪费。为了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特别要对其中一些问题较严重的产品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停止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生产线;凡规定严格限制生产、建设和改造的产品,一般也不应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生产线。
二、对国家需要加强控制、问题较严重的少数产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按规模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分级审批办法的基础上,实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改造规模相结合的审批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将按照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需要控制建设和改造的产品目录,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凡列入本目录的产品,不论其建设和改造规模大小、投资多少、资金来源,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按现行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分工,报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核准后,再按现行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批。国家行业归口部门不论是否核准,都要予以答复。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举办本目录内产品的项目,也要按上述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凡外商投资举办本目录内产品合同规定全部出口的项目,仍按原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办法分级审批,但须报国家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备案。
未经行业归口部门核准的本目录内产品的项目,有权审批单位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银行不得拨款、贷款,外汇部门不得支付外汇。否则,将追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对有权审批单位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但尚未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需要继续进行建设改造的,要上报国家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补办核准手续。
四、各行业归口部门应通观全局、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严格审核。本通知公布以后,列入本通知目录的产品,如再发生严重重复建设和改造的问题,要追究行业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控制建设和改造生产能力的产品目录
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总成和汽车关键零部件
2.乙烯
3.原油一次加工品
4.棉纺、毛纺
5.化纤原料及抽丝
6.电、燃气热水器
7.家用、车用空调器及压缩机
8.用于家用电冰箱及冷柜的压缩机
9.微波炉、电磁灶(含炉用磁控管、微晶玻璃)
10.引进饮料(含固体饮料)
11.电线电缆(含光纤光缆、交联聚乙烯电缆、电冰箱和彩电用电磁线)
12.黑白、彩色、单色、多色显像管(含显示管、投影管)及其配套用的玻壳、电子枪和彩管阴罩
13.录相机及其机芯、磁鼓、磁头和电机等关键件
14.程控交换机及关键配套件
15.光通信系统设备、蜂窝状通信设备、无线电寻呼设备、自动拨号无线电话和多信道移动通信设备
16.感光和磁记录材料
17.轮胎、烧碱、农药
18.石墨、引上法平板玻璃、浮法玻璃、平拉法玻璃、镀膜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
19.铁合金
20.钢板、线材
21.电解铝、铅、锌、镁、铜、钨、锡、锑
22.铜加工材、铝加工材(含铝箔)
23.燃油机组发电(含燃气轮机组发电)、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火电机组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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