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指定商标代理组织:
  为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商标工作的需要,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对现行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商标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外国人、外国企业、台湾、港澳地区申请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交纳)。特此通知。
  
附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