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9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营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