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转发《关于中国国际商会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互设代表处有关问题的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国际商会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互设代表处有关问题的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虽系民间机构,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代表处人员在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并按规定的人数和范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方法,过去未曾采取过,请北京市公安局及其他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注意研究并依规定执行。
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京代表处人员入境后的居留、去非开放地区的旅行证件统一由北京市公安局办理。
1.代表处人员的身份及享受的待遇由贸促会出具公函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凭此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件,并根据身份分别标明“京礼”、“京公”字样,办理时,免收健康证明和证件费。
2.代表处人员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由北京市公安局根据贸促会出具的证明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
3.代表处的私人服务人员按普通外国人对待,居留证编号为“京普”字。如申请返回签证由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职业”签证。
4.代表处人员的居留和旅行证件国籍一栏填“韩国”(注:该代表处以外的其他南朝鲜人的国籍仍填南朝鲜:
三、代表处人员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查明情况、身份和事实后,按《实施办法》第四点所述范围,分别由当地外事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处理。
四、中国公民因私事赴南朝鲜申办签证,在取得我批准核发的护照后,暂由公民个人迳自委托中国旅行社代办。
1991年2月28日
附:贸促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 外交部关于中国国际商会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互设代表处有关问题的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90)贸促联字第1216号文件
南朝鲜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北京代表处即将开设,现将代表处开设的有关问题和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代表处注册问题
双方代表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可免除一般商业机构注册手续。
二、代表处人员登记问题
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北京代表处人员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中国国际商会驻汉城代表处向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提出申请,由其协助办理有关证件。我方将在外国人居留证上注明代表、副代表、助理代表等职称,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十人及其家属用“京礼”字编号,其他人员及其家属用“京公”字编号,对私人服务人员发给普通外国人居留证,双方均不得雇用第三国人员。
三、签证问题
我方根据大韩贸易振兴公社的公函发给对方代表处行政技术人员以上(不超过二十人)及其家属一年多次另纸礼遇签证;发服务人员一次有效另纸任职签证。上述人员抵京十天内应向我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私人服务人员返回中国的签证,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四、管辖豁免问题
双方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为持“京礼”字居留证者)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及行政管辖豁免,但涉及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以及私人遗产继承的诉讼除外,其他工作人员及家属(在中国为持“京公”字居留证者)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受上述刑事管辖、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双方互免代表处上述人员体格检查,免交健康证明书。
五、代表处的免纳捐税问题
(一)代表处及其人员进出境物品免纳关税问题
(1)代表处运进的公务用品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个人及其家属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要数量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在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要数量范围内的,免纳关税。代表处人员私用车辆每户限一辆。
代表处及其人员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进出境随身携带的或者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私人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规定免税物品或者对方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代表处代表或其授权人在场。
代表处及其人员不得携运对方法律和规章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携带对方国家特别制物物品进出境,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处及其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报经海关批准。
代表处发送或收受外交邮袋,海关予以免验放行。外交邮袋应予加封,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
(2)在中国,代表处运进、运出公务用品,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及其家属以托运和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以及代表处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和运出自用物品,均应事先填写《外国代表处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申报单》应由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代表处印章,并附发票、清单等有关单据。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书面通知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京代表处人员名单、职务及享受待遇,海关根据书面通知对该代表处代表随身携带的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予以免验放行。
代表处应事先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交对方海关备案(我方北京海关,下同):
A.用于报关文件的代表处印章、代表或其授权人(限两人)的签字样本;
B.外交邮袋加封标记样本和外交信使证明书;
C.代表处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函告对方海关。
(二)免交捐税问题
(1)代表处公用车辆和规定范围内的私用车辆免交车辆使用税、牌照税等。
(2)代表处人员的工资收入免纳所得税。
(3)双方代表处办公用房及人员住所免纳捐税。私人服务员仅予免纳所得税。
六、代表处车辆牌照问题
北京01
对方代表处的车辆使用外国人用的XXX黑色车牌。为了区分该代表处车辆享有的待遇,将其车牌号的序列从03001开始,按顺序排列。七、对方代表处在京开银行帐户问题
(一)代表处为非盈利机构,可汇入或携入自由外汇,并可存入中国银行。该代表处可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处开设银行帐户,并可使用支票。
(二)代表处成员可凭外国人居留证在中国银行自由存款,不能使用支票。
八、代表处一般工作人员对外职衔问题
为方便工作,双方代表处代表、副代表、助理代表以下正式工作人员,对外使用一、二、三等代表助理职衔。
九、代表处选址问题
允许双方长期租用独幢建筑物(内部掌握,对方代表处处址不得设在使馆区。)对方代表处安全问题由贸促会商有关安全部门处理。
十、雇用中方服务人员问题
在中国如对方需雇用中方工勤服务人员,应向贸促会提出,由贸促会商外交人员服务局雇用。
十一、对方代表处人员在中国境内旅行问题
可允许到我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去非开放地区旅行需事先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旅行证。
十二、代表处在活动中如遇上述规定中未予规定的情况,本着互惠互谅精神同对方协商解决。
贸促会 经贸部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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