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将在经济专业人员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一九九一年先在经济员层次进行试点。现将《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9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经济员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经济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今后不再进行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经济员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员职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正规院校经济专业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经济员资格。
  第四条 报名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试内容: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法规、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
  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分为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外贸经济、金融经济、劳动经济和其它经济八大类。
  第七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领导。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主持本地区的考务、发证工作。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经济员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经济员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为了做好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与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组织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事部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
  二、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和命题委员会由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共同组成,分别负责农业经济、商业经济、外贸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金融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和颁发、试卷水平确认和试题终审、试卷印刷和发送、考务指导和协调、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和证书发放、考试情况分析和反馈及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对本地区经济员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监考、判卷和合格人员发证等工作。
  四、经济员资格考试从1991年起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于每年十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经过考试领导小组决定,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五、考试大纲编写工作将于1991年第二委度完成,经考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颁布。考试大纲需要变动或更新时,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六、命题委员会要建立经济员资格考试题库,每年考试内容从题库中抽取确定。试卷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七、考核基本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必要时也可在县设置。
  八、严格考试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应试人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纪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