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二、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包括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超过规定数量及品种的,一律按照《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四、五条进行处理。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