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贯彻《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9条 为了做好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机械产品范围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机字(1984)705号文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原机械工业部归口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申证企业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按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审查考核认可,并尽可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一起进行。
第六条 检测单位制订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并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和企业的考核工作,与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国家商检局与机械电子工业部协商决定。
第八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有分等标准的产品还要达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执行上述标准的,也可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考核,但此企业标准要经机械电子工业部认可。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O9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见附件一)考核,并达到一等品水平要求。
第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印制,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后直接向申证企业颁发。
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二)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统一印制,发至所在地商检局。企业申请时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主本,五份为付本(付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书和附件传递程序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验收不搞层层考核,必要时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样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按实施细则规定抽样封样后,由申证企业送达检测单位(现场检验测试除外),商检局将抽样单寄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工作。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时,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制定到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考核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前两周下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申请企业。没有考核计划,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该产品计划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验出口的日期计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
第十六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的六个月内进行,新增出口产品或新建出口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出口合同。
第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减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检测单位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生产许可证考核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如检测单位相同、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同、项目相同的合格项在十八个月之内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组成员最多不超过五人,其中检测单位二至三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各一人。检测单位和省市厅局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部级审查员担任。
第二十条 申证企业要按规定向检测单位缴纳:(1)产品检测费;(2)必备条件考核费(包括:差旅费、管理费、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对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加强监督管理,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在有效期内对每个获证企业必须进行两次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对获证产品的不定期抽查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国家商检局下达检测单位执行。复(抽)查执行单位应将复(抽)结果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处理。复、抽查结果处理方式为:合格后继续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不合格者,视情节或暂停使用,或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检测单位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注销、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并停止该产品出口:
(一)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工厂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其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
(三)将出口质量许可证和标记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考核、检测时弄虚作假者;
(五)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
(六)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及申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关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任何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二、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三、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框图
四、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附1: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一、本细则是在总结机械工业执行《机械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和《颁发机床工具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的经验基础上制订的。
二、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评选优质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的考核。各项考核具体分值要求如下:
1)优等品(国优产品)工厂考核总分值在450分以上。(其中*9项2、4、5、6条、第二、第三项必须达到标准分的90%)
2)一等品(部优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总分值在400分以上。(其中*9项2、4、5、6条、第二、第三项必须达到标准分的80%)
3)合格品(生产许可证)总分值在380分以上。(其中*9项2、4、5、6条、第二、第三项必须达到标准分的80%)
三、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评分办法
按质量管理基础工作(150分),技术文件(110分),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110分),文明生产均衡生产(80分),人员素质(50分)进行考核。评分采用扣分办法,每项分数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四、必备条件验收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结果对下级有效,高等级产品的检查结果对低等级产品有效、不同类型的检查可以结合起来进行,出口质量许可证要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及工厂条件验收要有当地商检局参加。
五、下列任何条件之一,如达不到要求,对本细则的验收结果有否决权。
1)交检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应规定的要求;
2)企业在近期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3)本细则*9项第2、4、5、6条;第二项;第三项中,有任何一项或条达不到要求值;
六、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委质量安全监督司。
一、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标准分150分(见右侧附表)
附4: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一、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不正之风,自觉遵纪守法。
二、检测产品和审查工厂生产条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秉公办事。不得迁就照顾,不得降低或曲解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检测、审查项目,不得伪造和擅自修改检测数据。违者一经发现,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三、提出申请的工厂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并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隐瞒事实和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
四、检测、审查人员在到申请工厂工作时,一律在食堂就餐,并按标准交付伙食费,不得饮酒,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请、受礼、受贿,不得索要、索购紧俏或优惠价格商品。违者要在经济上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当事的领导同志要从严处分。
五、提出申请的工厂在接待检测、审查人员时不能请客,不得赠送纪念品、礼品或其它物品,不准动用公款看戏、看电影、组织游山玩水或搞其它铺张浪费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半年之内不予发证,直接责任者除负担有关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六、检测、审查人员不得在与被检测产品有关的单位兼职或参与联合开发等有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单位的奖金、津贴、咨询费和补助。违者一经查出,所得各项报酬,全部退回,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七、检测单位应对被检测产品的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密,以保护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
附件4:申请书填写说明及附件要求
1 申请书填写说明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一式六份申请书,其中应有一份直接填写的正本和五份复印后盖章的副本,焊接材料产品的每一申证单元仅发一张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按申请书中所填报的产品型号、规格填发。允许对每一申证单元的任一型号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代表该申证单元的考核结果。
1.1 工厂名称:
应填写经工厂主管机关批准的与营业执照上一致的全称。
1.2 工厂经济性质
全民、集体、乡镇或三资(包括独资)企业。
1.3 主管单位名称:
指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对于人、财、物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应分别填写,对有多种产品而不同产品又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只填写主管申请产品的部门。
1.4 营业执照
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1.5 产品名称:
应填写申证单元的名称。
1.6 型号规格
每一申证单元应如实填写申证企业出口的属于该申证单元所包括的型号及规格,企业不准备出口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如型号、规格较多,企业可在申请书中另加附页。如申证企业填写时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停止检验或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1.7 产品型式试验单位:
指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出口质量许可证检验单位。
2 对申请书附件的要求:
2.1 概况:目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2 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复印件)。
2.3 申证产品外协及外购件明细表应如实填写,审查时核对。
2.4 申证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2.5 必须具备的工艺装备和设备明细表,仅填写申证产品所需的必备工艺装备和设备。应如实填写,审查时核时。
2.6 必须具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标准器具明细表,审查时重点核对,如实填写。
2.7 要求回避、免检的特殊报告,当申证企业有保密要求及符合免检规定时,由企业提出相应的报告随申请书上报。
附件5:焊接材料产品抽样、封样的规定
焊接材料产品的抽、封样应按本规定进行。
1 原则上抽取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
除埋弧焊用焊剂和钎焊材料外,允许选择每一申证单元中任一型号的二种规格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埋弧焊用焊剂和钎焊材料选择每一申证单元中任一型号一种规格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抽样需要保证代表性。样品尽可能在外贸仓库抽取,也可在厂内的仓库抽取,但必须是批量检验后入库的产品。抽样地点在抽样组查生产厂生产、销售、发货记录后,由抽样组决定。
2 样品抽取数量规定如下:
2.1 酸性碳钢焊条和碱性碳钢焊条样品每种规格抽取10Kg,即从不同位置打开两箱,每箱中抽取5Kg(一包)。
2.2 特殊焊条分别抽取两种生产规格的焊条,较大规格的焊条从不少于两包的焊条中抽150根,另一规格的焊条从不少于两包的焊条中抽100根。
2.3 铜及铜合金焊丝样品每种规格各抽取120根(直状)或4Kg(盘状)。每种规格直状焊丝抽样处不少于两处。
2.4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每种规格抽取一盘(约20Kg)。
2.5 埋弧焊用焊剂样品抽取15Kg.样品在被抽的焊剂不同部位选三处,每一处用四分法取5Kg样品。
2.6 铜基钎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盘状钎料120根(环)或盘状钎料7m,抽样处不少于2处。
银基钎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盘状钎料60根或盘状钎料7m,抽样处不少于2处。
锡铅焊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卷状焊料60根(条)或卷状钎料12卷,抽样处不少于2处。
2.7 酸性碳钢焊条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0Kg.碱性碳钢焊条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特殊焊条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Kg.铜及铜合金焊丝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200Kg.气体保护电弧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埋弧焊用焊剂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铜基钎料及锡铅焊料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Kg.银基钎料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20Kg.
3 抽取的样品用牛皮纸包装,纸张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包装纸的接合处贴封条,在封条与纸张接合处由抽样组长用钢笔签字。每包样品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厂名称、型号、规格。
4 抽样后抽样组与工厂代表一起填写抽样表,抽样表一式三份。
5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不超过15天送或寄到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作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
6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样品必须妥善包装,如果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由生产厂负责。邮寄的样品由检验单位验收、签字。
收样单位和地址如下:
到站:哈尔滨站
收样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焊材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话:(0451)6335217;6336693-282
附件6:出口质量许可证收费办法
1 收费原则和依据
1.1 收费
为保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本着尽量减轻申证企业负担和检验单位不盈利的原则,收取适当费用。
1.2 收费依据
1)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1991]国检监联字063号《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2条规定;
2)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1991]国检监联字第205号《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0条规定。
2 出口质量许可证收费标准
2.1 必备条件考核费:一个申证单元为3000元,同一次考核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500元;
2.2 产品检验费
酸性碳钢焊条产品检验费为3600元
碱性碳钢焊条产品检验费为3800元
特殊焊条产品检验费为3600元
铜及铜合金焊丝产品检验费为3000元
气体保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产品检验费为3500元
埋弧焊用焊剂产品检验费为3500元
钎焊材料产品检验费为3200元
2.3 凡申请减免企业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每一单元须缴纳证书费、资料费、宣传费等500元。
3 收费
必备条件考核费(差旅费、证书费、资料费、宣传费等)凭收费通知单交纳考核费。产品检验费直接向检验单位交纳,申证企业在送检验样品时按〈产品检验费收费通知单〉的要求,交纳检验费。
收款单位:机械工业部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写全称)
开户银行:哈尔滨工商行和兴支行
帐号:421089012-94
附件7: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框表(略)
附件8:企业生产必须具备的设备、工装和检测仪器设备
1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生产设备系指加工申证产品过程中使用的设备
1.1 电焊条产品生产设备如下:
1)焊条拉丝设备
2)焊条切丝设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试样加工设备:申证产品试样加工涉及到的车、刨(铣)、磨及V型缺口加工设备等
6)焊接设备:电焊机
1.2 铜及铜合金焊丝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1)冶炼设备
2)焊丝挤压设备
3)焊丝接丝设备
4)焊丝校直切断设备
1.3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1)拉丝设备
2)镀铜设备
3)绕丝设备
4)试样加工设备:车、刨(铣)、磨及V型缺口加工设备等
5)焊接设备:电焊机
1.4 埋弧焊用焊剂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1.4.1 熔炼型
1)熔炼炉
2)粉碎设备
3)筛分设备
4)合批装置
5)焊接设备:电焊机
1.4.2 烧结型
1)烧结炉
2)搅拌设备
3)造粒设备
4)筛分设备
5)合批装置
6)焊接设备:电焊机
1.5 钎焊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生产设备:
1)感应冶炼炉
2)挤压机
3)拉丝设备
4)轧机(生产带材及片材企业必备)
申证产品半成品的加工不在企业内进行,可以免除相应部分设备的考核,可以不列入设备清单。但应单列外协、外委半成品清单,并应能提供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以及验收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方法等认证资料。必要时可抽查外协或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
2 必备的工艺装备
焊接材料产品制造设备、生产工艺和工序与其它行业不同,所生产的产品不是按台件或长度计量,而是按批量、重量连续式投料生产,工艺装备比较简单。因此工艺装备不要求统一,但要做到定置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
工艺装备主要有:
刀 具(如切丝机刀架、刀头)
量具检具(如偏心仪、长度、温度、重量)
模 具(如定径模、拉丝模)
3 必备的检验设备系指申证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
3.1 原材料检验仪器设备
电焊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盘元、铁合金、水玻璃及含有二氧化钛的原材料化学分析检验仪器设备,其它原材料没有检查验收手段者需提供外委检验报告、委托检定协议书或有关材料。
焊丝生产企业及钎焊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材料化学分析检验仪器设备。
焊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主要原材料化学分析检验仪器设备,其它原材料没有检查验收手段者需提供外委检验报告、委托检定协议或有关材料。
3.2 产品出厂检验仪器设备
出厂检验仪器设备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焊接材料产品的出厂检验主要理化仪器设备如下:
酸性碳钢焊条: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X射线探伤设备。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X射线探伤设备。
不锈钢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晶间腐蚀仪器、铁素体测定仪。
堆焊焊条:硬度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铸铁焊条: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镍及镍合金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铝及铝合金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铜及铜合金焊丝: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钎焊材料: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设备、X射线探伤设备。
埋弧焊用焊剂: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含水量测定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的化学分析仪器、X射线探伤设备、焊剂粒度检验设备。
附件9:焊接材料出口质量许可证依据的标准
1 出口焊接材料出口质量许可证依据的产品标准为:
1.1 GB/T5117 《碳钢焊条》
1.2 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
1.3 GB/T983 《不锈钢焊条》
1.4 GB/T984 《堆焊焊条》
1.5 GB/T10044 《铸铁焊条及焊丝》
1.6 GB/T13814 《镍及镍合金焊条》
1.7 GB/T3670 《铜及铜合金焊条》
1.8 GB/T3669 《铝及铝合金焊丝》
1.9 GB/T9460 《铜及铜合金焊丝》
1.10 GB/T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
丝》
1.11 GB/T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
1.12 GB/T6418 《铜基钎料》
1.13 GB10046 《银基钎料》
1.14 GB3131 《锡铅焊料》
1.15 JB/T56102 《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焊条产品质
量分等》
1.16 JB/T56100 《堆焊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1.17 JB/T56101 《铸铁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1.18 JB/T56099 《铜及铜合金焊丝产品质量分等》
1.19 JB/T56098 《铝及铝合金焊丝产品质量分等》
1.20 JB/T50077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
丝产品质量分等》
1.21 JB/T7587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产品质量分等》
1.22 JB/T56050.1 《铜基钎料产品质量分等》
1.23 JB/T56050.2 《银基钎料产品质量分等》
1.24 JB/T56050.3 《锡铅焊料产品质量分等》
2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表格样张1: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测试不合格通知书
____:
你厂申请的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____经产品测试(首次,再次)不合格,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进行(改进,整顿),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测试报告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焊接材料与焊割设备认可实验室
(章)
年 月 日
抄送: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机械部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
————————————————————————————————————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____:
你厂申请的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____经企业审查,(首次,再次)不合格,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改进,进行整顿)。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个月内,你厂应进行全面整顿,并将整顿方案报省市机械厅局,整顿结束后提出复查申请。
附件:审查总结报告:
机械工业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
(章)
年 月 日
抄: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检验单位
表格样张2:(格式样张、封面)
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报告
报告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型号名称:
申请规格:
报告日期:
(格式样张、内页)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