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农业厅(局),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营农垦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联合发出的国资工字(1990)第52号《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发出的(91)财农字第 4号《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商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制定国营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中央直属垦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农业部按照本通知*9条所列的文件要求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三、农业部系统的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