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五家银行联合印发的银发[1986]179号《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为便于进口开证单位的资金及时划付中国银行,经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总行决定由北京西四支行承担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转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西四支行为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之间引进设备信用证项下保证金的转汇行,负责保证金的转汇和清算。当中国银行为申请保证单位向外商支付货款后,即从西四支行划付与信用证外汇金额等值的人民币资金;西四支行受理中国银行的划付凭证,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联行向异地出具保函的建设银行经办划付资金。
  二、申请保证单位向建行申请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须提交《信用保证申请书》。对于此类信用保证业务,建行只受理国家预算内基建项目和建行基建贷款项目的信用保证申请,其他不予受理。建设银行经办行与申请保证单位签订《信用保证协议书》后,应与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签订《委托转汇协议书》(附件)。经办行为委托行,订明申请保证单位及引进设备名称、委托内容、保函额度、保函期限等内容。《委托转汇协议书》应报省级分行签章后,由省级分行和西四支行各执一份。经办行需将《信用保证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寄西四支行一份,以便西四支行及时安排和调度资金。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保证单位按照《信用保证协议书》的约定及时交存保证金。保证金首次存款额不得少于保证额度的40%,其余在保证期内分次存入,在中国银行对外付汇通过西四支行划付资金前累计存足与保证额度等值的保证金。
  三、建设银行经办行在申请保证单位存入保证金后,根据《信用保证协议书》出具保函。这类保函应由省级分行出具,如经办行为省级以下支行,保函的出具必须经省级分行签章确认,并由省级分行承担担保责任。经办行出具保函后,应立即将保函副本寄西四支行,作为西四支行审查中国银行划付凭证的依据。
  西四支行要每季度汇总一次转汇额度,报总行计划部。
  四、西四支行收到中国银行转来的划付款凭证和保函副本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副本与《委托转汇协议书》中的经办行名称、申请保证单位及引进设备名称、保函额度等内容是否一致,与经办行寄来的保函副本是否一致;
  2.保函副本与划付凭证有关项目是否一致;
  3.划付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查无误后,以一联划付凭证代替收方记帐凭证,根据另一联划付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   ××行往来户
    收:同业往来  中行往来户
  经办行收到西四支行联行划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应无条件承付,不得退票或拒付。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结算保证金  ××单位保证金户
    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五、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西四支行的划款凭证审查无误后,应无条件予以承付,并从申请保证单位保证金存款帐户支付款项;如果申请保证单位保证金存款帐户因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尚未下达,或贷款指标、拨款限额未拨付到位,未能按规定存入与保函额度等值的保证金,不足支付西四支行的,不足部分由经办行垫付,申请保证单位确有困难,年内季节性资金周转不足,可以向经办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跨年度的资金不到位,可以申请储备贷款。贷款规模由各分行调剂解决。
  六、在资金划付过程中,西四支行与中国银行之间发生纠纷,由总行与中国银行协调解决。
  
附件:委托转汇协议书
  
    (委托行)已与  (申请保函单位)签订《引进设备结算信用证保证协议书》  ,拟为其引进  (数量)  (设备名称)的结算信用证出具人民币保函,保证  额度为  元,受益人  ,保函截止期限为  年  月  日,特委托建设银  行北京西四支行为引进设备信用证项下保证金的转汇行,中国银行为    (申  请保函单位)向外商支付货款后,从西四支行划付资金;        (委托  行)收到西四支行上项信用证的联行划款凭证,保证无条件支付。    委托行公章:      西四支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委托方省级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