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对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了重要部署,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这一时期,不少地方提出商业企业(含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下同)如何划分大中小类型的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在正式标准出台以前,暂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商业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以上的均为大中型。
  二、商办工业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以上的均为大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