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密局。各地市(刑)保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制定了《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予执行。
  中国科学院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9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包括:
  (一)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科技事项;
  (二)泄露后会在国际上失去技术领先或技术优势地位的科技事项;
  (三)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事项;
  (四)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声誉,影响对外关系或不利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技术引进的科技事项;
  (五)国家大范围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原始资料;
  (六)严重危害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七)国外保密或具有特殊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能产生新式武器的发明和使我国现有重要武器装备(指:带核的武器、战略战术导弹和我国目前*8进的军舰、飞机、坦克、火炮)的性能得以提高的发明;
  2.对国防建设、国家安全、公安工作的发展能起重大或特殊作用的技术成果和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项目;
  3.对某一民用技术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发明和技术成果。
  (二)机密级事项
  1.具有军事作用的发明;
  2.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军事作用的技术成果关键内容;
  3.科技成果、科技资料和数据在国防、军工部门的详细应用情况;
  4.居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关键内容(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
  5.具有较大经济效益,且国际上尚属保密的技术成果关键内容;
  6.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科技资料、仪器设备及其来源和渠道;
  7.在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区域内获得的野外考察原始资料和数据;
  8.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属于国外没有或国外尚未解决的技术研究关键内容;
  9.对我国传统工艺技术有重大改进的技术核心内容;
  10.科学研究中能具体指导现代科技某一技术应用领域得以重大突破的新理论、新发现、新方法。
  (三)秘密级事项
  1.能被仿制,尚未获得专利法保护的重要民用发明;
  2.与国际上具有技术优势的技术成果关键内容;
  3.在国外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技术引进合同中,规定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在与国外有争议的边境、岛屿、海域获得的可能引起国际纠纷的科技考察资料及依据标本、样品;
  5.对省以上(包括省)范围、南极地区进行自然资源考察时,获得的全面、完整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6.高技术跟踪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关键内容;
  7.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且对国家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关键技术和重要实验数据;
  8.严重危害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9.发现某种物质有特殊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10.从国家特有生物资源中提取出来的有重大应周价值的生物基因;
  11.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科技事项”限于本院产生的科技事项,属于有关单位下达的或委托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事项,一律按有关单位规定的密级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中国科学院保密暂行规定》中的保密范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