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506号《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兴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办理。文中第九条中的“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
  (〔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今年10月经贸部曾以〔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230号文下发了《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项目的通知》。鉴于目前各地举办此类项目仍处于上升趋势,为加强对此类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企业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请你委(厅、局)在今后上报此类项目时按此审批原则严格掌握。
  附件: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企业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91年7月10日)
  一、对外商投资举办进口废旧有色金属及废旧电缆等含有色金属废料加工的企业(下称废料加工企业)应从严审批,加强管理。不得举办简单拆解分拣后复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举办废料加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允许举办拆解分拣后进行深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举办废料加工项目的中方,一般应是金属冶炼或加工产品外销市场。
  三、举办废料加工企业,必须在立项阶段按逐级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请产品出口许可证。经贸部商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再由地方审批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各级经贸部门、环保部门及主管海关的意见。
  四、废料加工企业拆解分拣后的金属应进行深加工,出口冶炼品,加工材或制成品。深加工一般应由废料加工企业进行,经商主管海关,可委托或部分委托中方投资者或中方投资者所在地区冶炼、加工行业内的其他企业进行。
  五、废料加工企业,应选用先进的设备和操作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标准。
  六、企业应分进料比次,如实确定金属回收率,并向主管海关等部门申报。
  进口废料的价格,应按不同等级和规格,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进口有色金属废料指导价格予以确定,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备案。
  七、废料加工企业进口废料拆解分拣加工后,产品全部出口,不得内销或变相内销;不得串换国内其他材料和产品出口。一经发现,经贸部有权取消其出口许可证及经营权。如属国内急需的产品,其内销须经经贸部批准,海关核准,并补交相应的进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八、废料加工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包括进料数量、等级及价格、金属回收率、成品数量、价格等。同时向经贸部备案。
  九、废料加工企业凭经贸部批件,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商品出口计划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申领产品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