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印发《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说明的通知
《关于〈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已经国家保密局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保密委员会联系。
附:关于《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衡量电力工业中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也是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电力企事业单位要依照《保密范围》对有关具体事项直接确定密级,不再层层制定保密范围。涉及到工作中的人事、纪检、外事等事项,应按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保密范围》,现对有关条款作以下说明:
*9条 共四项,具体划出了电力工业中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对本规定未列入或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也未作规定的,且属国家秘密的事项,应按照《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报能源部保密委员会或有权确立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局确定。
第二条 共两部分,分别规定了电力工业中属于机密、秘密级事项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第1目“全国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含各网(省)局的计划和规划。其中:“年度计划”是指1—3年并标明××××年度的计划:“中长期计划”是指5年及以上的计划。
保密期限至规划、计划实施完毕止。
第3目“全国发电、送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含各网(省)局的计划。
保密期限至规划、计划实施完毕止。
第4目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5目“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评标情况、对外投标报价和标价计算依据,订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指国际、国内两部分。
保密期限至订标签约止。
第6目“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有关合同中双方约定保密的内容”,指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引进、科技交流方面我方应承担双方签约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事项;
“国外经济、技术的秘密情况及其来源和获取手段”,指我方通过秘密渠道获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情报、资料、物品以及获取过程中涉及的单位、人员、办法和方式等。
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7目保密期限为10年。
第8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指达到或超过国际少数国家掌握的以及属于国际首创的某项先进技术;
“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指年效益1000万元以上;
“科技成果的核心部分”,指科技成果的图纸、配方、技术方案、关键部件、试剂样品、重要公式、数据模型以及关键部位和操作的说明。
第9目“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指具有公布职权的国家机关、部门尚未公布的方案[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保密期限至公布日。
(二)秘密级事项
第1目“全国性”,含各网(省)局。
第2目“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含各网(省)局。
第3目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4目“重大污染事故”,系指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及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和危害,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中毒病状及人员中毒死亡的。
保密期限至环境保护部门公布事故之日止。
第5目“国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电力技术事故”,系指经网(省)局级以上安监部门根据现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确认的事故。
保密期限至安监部门公布事故之日止。
第9目“关键科技内容”,同机密级事项第8目中的“科技成果的核心部分”。
第10目“具有国际水平”,指达到发达国家掌握的某项先进水平和国际首创、国际先进、发明创造、有专利检索证明的事项;
“重大经济效益”,指年效益在300万元以上。
第11目“电力全行业”,含各网(省)局;
“特大型建设项目”,指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保密期限为3年。
第12目“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含各网(省)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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