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2]2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9百四十五条*9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9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如果属于由*6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报请*6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书主文可表述为:
  “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现依法报请*6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