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及广大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使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中共中央中发[1983]8号等有关商业网点建设文件精神得到较好的贯彻。通过多种渠道集资,兴建、改造了一大批便民商业网点,缓解了人民生活中的诸多困难;规划建设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商业设施,对解决流通滞后,促进城市面貌改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些文件中关于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定,是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解决商业网点不足的重要途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好办法,也是今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措施。
  但是,近来因某种原因,有些地方的网点建设工作出现了波动。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面积的7%左右征收商业网点面积或拨出相应的资金材料修建商业网点的工作。这一规定是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收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也明确:“商业网点费。网点建设,是城市生活配套的主要内容之一,请商业部根据不同城市及原有商业网点设置情况,区别对待,提出办法。”由此可见,7%左右的商业网点配套费,不是部门的自立项目,不属于乱收费。
  二、要继续搞好商业网点费(面积、材料)的征收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谁,无论以何种方式兴建城市居民住宅,都应无偿拿出7%左右的面积,或拨出相应的资金、材料,修建商业网点。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网点设施是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出现“住新楼,添新愁”的现象。各地一定要收足、管好、用活这些资金(面积、材料)。
  三、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必须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就近复建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这与拆一还一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各地实践也表明,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合商业阵地不会因为旧城改造而减少。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人民生活方便、安定。
  四、国营商业网点的产权划归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从上海、杭州、太原等地的实践结果看,产权划归商业主管部门,有利于调动企业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探索,找到较为合适的管理办法。
  五、希望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及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中共中央中发[1983]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今年商业部在大连召开的商业网点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认真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实现国民经济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