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办、交委、交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甘肃省计委,青海省财经委,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深圳市运输局,沈阳市城建委:
  根据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在全国使用新版发票的规定,结合现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情况,经商国家税务局同意,拟对原“发票”内容作些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票式样附后,请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办、交委、交办)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