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转发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纪检工作条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党组(委)、纪检组(委):
现将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纪检工作条规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纪检工作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单位党组(委)要积极、热情地支持纪检工作。各级纪检机关亦应切实、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并使纪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办院方针和推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服务。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纪检工作条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有关条例、规定,结合中科院实际,拟定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纪检工作条规实施细则》。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1.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院纪检组”)受中央纪委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双重领导。
2.驻院纪检组指导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
二、任务和职责范围
1.检查中国科学院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局、所级以上党员干部。下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院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在我院的贯彻执行,服务和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办院方针的顺利实施。
2.检查中国科学院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其他党员的重要违纪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院党组和中央纪委,并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商有关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3.协助院党组管好党风,加强行政建设,纠正党内不正之风。配合党的宣传、组织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中国科学院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中国科学院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职能,协助院党组、配合有关部门考核党员领导干部。
7.完成中央纪委和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
1.驻院纪检组配备组长(副部级)1人,副组长(正局级)2人。
2.驻院纪检组机构。设办公室、纪律检查室,(以下简称检查室)分别配备主任(副局级)1人,或副主任(正处级)1人。
3.驻院纪检组设局级检查员、处级检查员若干人(在规定的编制内)。
4.驻院纪检组的干部任免按中纪发[1991]1号文件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办公室和检查室的职责分工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驻院纪检组内部及驻院纪检组与院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政务性工作。
2.拟定驻院纪检组的工作计划,改革工作总结,修改组发文件、报告和编发《纪检简报》,汇总各类报表。
3.组织筹备驻院纪检组召开的有关会议,承担机要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递和保管工作及文印、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4.抓好院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检查室组织实施纪检干部培训工作。
5.会同检查室组织实施全院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6.审理检查室直接查处的党员违纪案件,会同检查室指导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查处的党员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
7.办理党员控告申诉的登记、转办、催办和汇总工作。
8.完成驻院纪检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查室职责
k.指导、联系、协调院属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参加分院党组和京外院直属单位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开展党风调查,了解、掌握院属各单位抓党风和廉政建设的状况,发现倾向性或重大问题,及时向驻院纪检组领导报告。
4.检察院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驻院纪检组认为需要直接检查的党员违纪的重要案件。
5.审理院属各单位纪检组(委)承办的院党组批准立案检查或复查的案件及其报驻院纪检组备案的自行立案检查或复查案件。
6.受理院属各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7.协同办公室组织实施纪检干部培训、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和院纪检信息的交流等工作。
8.完成驻院纪检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院属京区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京区纪委负责。
五、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和院党组的指示、决议和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和院党组的部署,结合院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中央纪委和院党组报告。
2.及时完成中央纪委和院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进度情况和主要问题,每半年向中央纪委和院党组书面报告一次。
3.党风党纪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随时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同时报中央纪委.特殊情况和问题随时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
4.及时了解、掌握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工作计划、进度情况和工作总结,定期汇总院系统违纪案件、来信来访的统计报表。
六、工作程序
(一)控告申诉工作
1.凡投递、转递、交办、转办给驻院纪检组的控告申诉信件,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编号、登记。
2.办公室对控告申诉信件按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进行分类送办。属一般问题的来信,涉及京外单位的送交检查室阅办,涉及京区单位的送主管信访工作的驻院纪检组领导批转京区纪委阅办;属重要问题的来信(反映局、所级以上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和要求报结果的)和中央纪委、院党组交办的信件,送主管信访工作的驻院纪检组领导阅批送办。
3.群众来访控告申诉,由检查室负责接待并做好记录摘要送主管信访工作的驻院纪检组领导阅批送办。
4.检查院对受理承办的控告申诉信访件进行登记、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驻院纪检组领导阅批。对需转由院属单位纪检组(委)办理并要求报结果的负责催报;对需直接办理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每季度汇总信访处理情况送办公室。
5.转由京区纪委或非党的纪检机关办理并要求报结果的控告申诉信访件,由办公室催报,并负责每季度汇总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信访件情况。
(二)案件检查工作
1.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驻院纪检组领导批准由检查室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2.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检查室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了解核实的情况,送驻院纪检组领导集体审议,报院党组批准。
3.检查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的要求,负责院党组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移送办公室进行审理。
4.检查室依据《案件检查条例》的要求,指导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检查由院党组批准立案、委托分院纪检组(委)、京区纪委或院直属单位纪委检查的案件。
(三)案件审理工作
1.办公室依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审理由检查室直接检查的案件,写出审理报告,送驻院纪检组领导集体审议后报院党组。
2.检查室依据《案件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审理院党组批准立案,委托分院纪检组(委)、京区纪委或院直属单位纪委检查的案件,写出审理报告,驻院纪检组领导集体审议后报院党组。
3.检查室依据《案件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审理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立案检查报驻院纪检组备案的案件。
4.依据《案件审理条例》的要求,对由检查室直接办理和院属各单位党的纪检机关上报备案的复查复议案件,按办公室与检查室的分工分别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送驻院纪检组领导集体审议后办理批复。
七、驻院纪检组与院监察局的分工、协作
按照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整体效能,驻院纪检组与院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监督对象违纪案件的检查作如下分工与协作:
1.党组织及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纪律的案件,由驻院纪检组检查,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
2.对于既担任党内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以担任党内职务为主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纪律的案件,由驻院纪检组牵头,院监察局参加,共同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定性、形车工调查报告。下同。)共同协商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3.对于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党内职务,以担任行政职务为主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纪律的案件,由院监察局牵头,驻院纪检组参加,共同进行检查,共同协商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4.属于非党员的行政领导干部违犯纪律的案件,由院监察局查处。
5.属于上级领导机关直接批交驻院纪检组检查的案件,由驻院纪检组受理,根据案情需要主动商请院监察局协办。
6.对于协办案件的审理,由牵头一方负责,另一方派人参加。
7.协办案件的案卷原件,由牵头一方归档,案卷的复印件送另一方归档。
注:京区纪委与院监察局在案件检查工作上的分工、协作,对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驻院纪检组与院属单位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上级党的纪检机关的关系。
1.院属单位党的纪检组(委)接受同级党组(委)和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上级纪检机关(国家机关纪工委、有关省、市、自治区纪委。下同)的双重领导。驻院纪检组与院属单位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上级纪检机关是联系和协作的关系。
2.驻院纪检组受院党组的委托,同院属单位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上级纪检机关,就院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违纪案件,共同协商查处,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
3.驻院纪检组负责中国科学院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院属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上级纪检机关的部署要求和中国科学院系统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单位的党的纪检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