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