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经贸办等单位“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17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请遵照执行。《通知》中公布的电力、煤炭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共计328户。其中,电力大型企业219户(特大型企业18户、大型一档企业74户、大型二档企业127户);煤炭大型企业109户(特大型企业22户、大型一档企业28户、大型二档企业59户)。你们要根据中央有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精神,为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创造条件,为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2年7月30日 特急 国经贸企[199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统计局、财政局(厅)、劳动局(厅)、人事局(厅),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
  根据《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9次会议纪要》和《关于组织申报(审批)第二批和核实*9批大型工业企业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总后勤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对申报大型的工业企业进行了认真地核实、审查。在此基础上,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依据《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逐个严格审定。审批结果如下:全国大型工业企业3519户(名单附后),其中特大型企业123户、大型一档企业739户、大型二档企业2657户。现予公布。
  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还对少数工业企业没有划分标准或参照标准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标准,反复协调平衡,制定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附后),经审查批准,现一并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1:《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
  一、补充标准(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