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