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利于将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贯彻于企业日常工作之中,解决达标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需要对《火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能源电[1991]1127号)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现将该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主要指标
  1、可靠性、非计划停运次数、供电煤耗考核指标(见表1)
  三、对能源电(1991)1127号文做如下修改
  1.文明生产考核第3评分规定栏内“循环泵灰浆泵每台……”改为“循环泵灰浆泵房……”。
  2.设备管理第2评分规定栏、B、每台大修后7天发生临检扣7分……。修改为“每台大修机组未达到初优扣7分,未达到中优扣4分,未达到全优扣2分”。
  3.设备管理第3评分栏A修改为“凡因运行人员责任造成的”异常“每次扣0.5分,”障碍“每次扣1分。
  4.节能管理第3评分规定栏中考核指标栏内的“并下发到车间、班组”删去,相应评分规定栏内的“下发不及时扣一分”删去。
  5.节能管理第5评分规定栏中作如下修改
  (1)高加投入率每降低“1%”改为“1个百分点”;
  (2)化学补水率每高于设计值“1%”改为“1个百分点”;
  (3)删除“飞灰可燃物每高于设计值1%扣0.5分,锅炉漏风率超过同型先进水平2%时,每超过1%扣0.5分”。
  四、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除全厂容量二十五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暂仍由部组织考核以外,其他火电厂由各局自行考核、奖励,并报部审查后,由部命名。今后,部将逐步过渡到负责制定标准、监督、抽查和命名。
  以上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局申报1992年度达标火电厂的有关材料请于1993年1月底前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