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为落实我局《关于对质量监督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函〔1993〕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实施监督计划的具体内容及计划报送提出具体要求:
  一、计划的提出
  1.国家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2.部门监督抽查
  该项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以下简称《建议表》,见附表一)的内容填写后,送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抽查的产品应是国家监督抽查未安排的重点产品。
  3.全国统一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局提出需进行统检的产品目录(按《建议表》要求填写)。提出统检的产品应是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危及人身健康、安全,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每个部门或每省每年提出统检的产品应控制在五种以内。
  二、计划报送的要求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十月份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提出下一年度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抽查和统检计划),省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在相同的时间内提出统检计划。
  2.检查产品的依据应是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的检验细则。
  3.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制定判定原则,做到明确、清楚,可操作性强。
  4.要在《建议表》中填写产品质量状况简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分布情况、数量、年产量、需要量、通过检查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按照《通知》的要求,计划实施部门要选择工作质量高、三性强、有能力的质检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质检中心。在《建议表》相应栏中注明检验单位名称、隶属的部门、审查验收时间和单位、所在地等。
  三、计划实施的要求
  1.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技术监督主管提出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经统一协调后,纳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以函复形式通知计划实施部门。
  2.计划实施部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的复函,向有关承检单位布置检验任务,承检单位执行任务时应持由我局统一格式和内容(见附表二)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经计划实施部门的质量监督主管机构盖章后生效。
  3.计划实施部门对承检单位的检验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产品品种、规格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所查产品的规格和型号。
  4.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有关计划实施部门汇总检查情况,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产品质量差的企业进行批评,同时将检查情况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
  
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数据库结构(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