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在广西自治区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1992年5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0号)的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国家海洋局决定,为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在广西自治区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等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在沿海各省(区、市)普遍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方案》,请你们向区政府报告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区内各地(市)和县的有关力量,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并于1993年第四季度完成。
附件1: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方案
一、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济发展的加速,沿海各省(区、市)正大力开发海岸带资源,海岸带资源正在成为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海岸带资源极其丰富,具有综合性、多途性、生态脆弱等特点,整体、合理、有序地开发海岸带资源,科学、有效地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对沿海各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沿海各地,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扩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宏观统一规划、权属不清、开发混乱、无偿使用、无偿占用非常普遍。这种状况,使国家极其宝贵有限的海岸带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进行,并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国有资产的收益大量转化为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利润,使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为此,必须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的开发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海岸带资源性资产开发产权运营机制,是切实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关键。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是明确和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加强对国有海岸带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占有者各自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
四、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凡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五、产权登记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国家海洋局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这一管理工作的推进,委托国家海洋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原则、办法,部署并具体办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六、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范围,是指位于我国大陆及岛屿岸线的海陆交接地带,包括滨海陆地、海岸滩涂和沿岸水域。具体范围由广西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广西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然后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填报《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登记后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经济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是国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
八、各市、县海洋管理部门,应将产权登记工作的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九、《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4份,由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作为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
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按照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按国资综发[199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过去已办理登记的,要按本规定补办必要的手续。
附件2: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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