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
  为利于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9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请转发给有关企业。今后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材料,应按这两个文件的要求送审。
  附件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复审工作,减少重复劳动,降低文件制作成本,现决定,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目录
  *9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页码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
  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页码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起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文件………………………………页码
  2—2
  有权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页码
  2—3
  原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页码
  2—4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筹建证明……页码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页码
  3—2
  发行申请报告……………………………页码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页码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页码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页码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9号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中各项的页码应与其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行的可行性报告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页码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
  文件………………………………………页码
  第七章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页码
  第八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8—1
  本次上市公告书或上市公告书概要……页码
  8—2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3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5
  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6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7
  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页码
  8—8
  承销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页码
  8—9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页码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页码
  9—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页码
  9—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页码
  9—4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页码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
  4—1—2,4—1—3……4—1—n.
  附件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9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和将其股票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证明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资产评估
  (18)财务会计资料
  (19)盈利预测
  (20)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1)公司发展规划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发行人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发行人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发行人及其应编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由发行人持股50%以上(含)的公司,下同)成立均不足三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及其应编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三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B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7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报证监会审核后,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一般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及注册成立地;
  2.“招股说明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显著字样;
  3.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人民币特种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4.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5.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股本;
  如果在编写招股说明书时,尚无法确定发行价格,有关发行价格的数据可以空缺,或填写一个价格范围。但在正式向公众披露前必须填入确切的发行价。
  6.预计何时在何证券交易场所开始交易;
  7.主承销商;
  8.推荐人;
  9.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二、招股说明书目录
  目录在招股说明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数。
  三、招股说明书正文
  (一)主要资料
  本节是以2—3页的较少篇幅,把招股说明书中关键内容摘要刊印在招股说明书之首,以使投资人尽快了解该说明书提供的主要信息。但是“主要资料”不得误导投资人,同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投资人阅读全文,以正确了解招股说明书的完整内容:“以下资料节录自本招股说明书。欲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该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简介:发行人的一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股权结构(以图表示意)等。
  2.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
  股票种类、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
  发行数量(股)其中:普通股、优先股等;在以持股人的不同类型区分股份的情况下,还应当分别按法人股、社会公众股(A股)、B股、可转换股等加以列示,发行总市值,税后盈利预测,每股盈利,预计市盈率,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及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3)募股资金的运用:简单说明募股资金的用途;
  (4)股利政策:是否分配股利,分配间隔时间,预期首次分配是何时间等:
  (5)风险因素:涉及到哪几方面的风险;
  (6)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的起止日期;
  (7)挂牌交易:本股票预计将于何时在何证券交易场所开始挂牌交易。
  3.主要会计数据(采用列表式):
  (1)资产负债表数据:营运资金、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
  (2)利润表数据: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税后利润。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提供其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会计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因此在必要时,发行人还应提供自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到编制招股说明书之前最近可行的季度终了的会计数据。会计期间的排列应当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每个期间均应注明。上述会计数据应选自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4.预计时间表:
  (1)申请表发售期:
  (2)交回申请表截止日期;
  (3)交款期;
  (4)股票及认股权证寄存日期;
  (5)预计挂牌交易日期。
  发行人和其承销商还可以根据需要加入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日期,例如抽签日期、公布抽签结果日期,等等。
  (二)释义
  对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意的词汇做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声明:
  本说明书的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所经由批准的部门(例如地方主管部门、交易所等),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已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新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应当提醒投资人自行负担买卖该发行人股票所应支付的税款,发行人、推荐人和承销商对此不承担责任。
  (四)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当事人中负责与本次发行销售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
  1.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2.财务顾问(如果聘用了财务顾问);
  3.主承销商(如果由若干家证券商联合牵头,应将其全部列示)及其律师事务所;
  4.推荐人;
  5.发行人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6.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7.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办评估人员;
  8.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9.收款银行;
  10.股票登记机构;
  11.其他与发售新股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和个人。
  (五)风险因素与对策
  本节介绍投资风险和股市风险。
  投资风险介绍可能对发行人发展前景、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
  本节开始时,应采用下列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它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经营风险。指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例如:
  (1)对重要原材料或者供货渠道的依赖,进口材料的限制;
  (2)对主要客户的依赖;
  (3)能源或者交通运输方面存在的制约;
  (4)产品价格方面的限制;
  (5)产品外销的限制;
  (6)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否有任何补贴;
  (7)产业结构过度集中或分散的风险;
  (8)主要产品或者主要业务所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同类的*7产品、*7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简况;
  (9)融资能力的局限性;
  (10)外汇风险(包括汇率风险),主要适用于收入或支出中相当部分需以外汇结算的发行人;
  (11)自然条件的限制,等等。
  2.行业风险。指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例如:
  (1)国家的产业政策;
  (2)行业发展存在的限制因素,如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污染环境、有害健康(例如烟草行业),等等;
  (3)严重依赖其他行业;
  (4)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
  (5)行业内部竞争的情况,等等。
  3.市场风险。指发行人是否会受到商业周期的影响,市场的发育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的情况,例如:
  (1)发行人是否存在某种商业周期或受商业周期的影响;
  (2)市场不够发达或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
  (3)主要市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属于经济、政治不稳定的地区;
  (4)密切相关的行业存在各种制约因素;
  (5)市场容量方面的限制,等等。
  4.政策性风险。指国家政策、法律(包括税务法规、进出口政策等)是否对发行人不利或存在某种限制,国家政策、法律是否在可见的将来有可能发生变化,并因其变化而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5.其它风险。指对发行人存在除上述各方面风险之外的风险,例如:
  (1)对海外市场的依赖;
  (2)现有股东的控制;
  (3)发行人设立或发行股票,存在哪些法律上的欠缺,等等。
  在陈述每项风险之后,还可说明发行人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减少上述风险的影响。
  股市风险介绍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有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