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有序地利用外资建设电力项目,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和效益,达到加快电力建设、提高电力工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我部曾以电办[1993]205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地规范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立项程序及所具备的条件,规范其经济评价工作,掌握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应掌握的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行业归口
各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作为各地区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办电当好参谋、做好服务,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工作,使之符合本地区的电力规划,保证电源布局及网架结构的合理。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授权电力部门,做好利用外资办电的对外判断的协调工作。
2.遵循法规、公平合理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工作应严格按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既要遵循国际惯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外商在“合理范围”内按其所占股份分享利润,又要按其所占股份承担相应风险。
3.因地、因网制宜
利用外资要从本地区和所在电网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4.统一规范立项程序
利用外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立项与其它电力项目一样,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分别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企业为申请报告)。首先报电力部初审,经同意后转报国家综合部门审批。在项目未立项之前只能与外商签订有关意向书;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才能与外商签订有关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后,才能与外商签订有关合同和制定企业章程等(具体审批程序详见附件1)。
5.严格进行经济评价
在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工作中,要规范其经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利用外商投资电力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所有外商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应按同文下发的《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经济评价(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应掌握的条件
1.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可以为新建、改建、扩建电厂和“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但凡准备提供给外商的项目必须是外部条件成熟,原则上是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批复或部已上报的项目,也可以是已列入国家近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改造规划,经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查和已与国家综合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达成共识的项目。
2.网、省电力局可按资产总量的10%左右或选择一、二个具备条件的电厂作为资本与外商进行合营试点。个别确需出售资产用于筹措电力建设资金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的电力项目经济评价,我部正组织制定有关办法,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可暂按附件二中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有占总投资的比例,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应执行中外合营企业的有关法规。中方出资一般应按国际惯例,争取控股。
4.外汇平衡问题是立项的必要前提,要解决包括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和合营期满清算的全过程的外汇平衡。外汇偿还应有国家批准或地方政府提供的外汇额度,同时电力企业也要充分运用已有的政策,采取各种灵活的办法解决部分外汇额度。
5.电价是否合理,用户能否承受是项目可行的重要因素。
各电网对电价的承受能力不同,可根据各地区的情况,按照还本付息、纳税,投资各方的合理回报等综合确定电价的总水平,并须征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6.关于投资回报率一般可用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在谈判和立项阶段,要确定合理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以保证外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为便于掌握平衡和比较,可参考融资利率、电价水平可比情况下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来衡量外方的回报;并以资本金利润率和累计净现金流入与资本金的比值作为辅助指标。
7.对于合营电力建设项目的合作期限,根据国家规定的基础产业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结合电站设备经济使用寿命期,火电厂一般不高于20年(不含建设期);水电厂一般不超过30年。利用电厂存量资产的合营项目,可根据资产评估后及各方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8.关于电厂设备年利用小时的确定。火电厂一般应考虑检修、备用调峰、调频、近、远期负荷率及国际常规值,因网而异;对水电项目还要考虑水文气象的影响而确定。
9.外商投资办电项目的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应按内资项目相同方式,中外双方同时筹措,同步建设,建成后由电网统一经营管理。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网、省电力局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全面的责任制,进行全过程管理。
2.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电网的整体利益和遵循电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各项重要经济评价指标以及立项审批程序要规范化,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原则,统一归口。
3.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要重视对负责利用外资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抓紧培养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熟悉精通此项业务的专门人才。
5.要健全信息、咨询系统,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向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中方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对中外合资、合作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报批程序原则上与内资建设的项目相同,但需补充以下工作内容:
1.在上报项目建议书阶段除一般所需的文件外,还需附有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的意向书(包括投资额、投资比例、合营期限、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外汇风险等内容)和外商资信证明。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阶段,要按《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要取得合资、合作建设电厂项目的协议书和电厂与电网并网的协议书,电量代销协议及调度协议书;要有外汇偿还及平衡的意见。
二、外商独资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投资者应首先取得中国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同时取得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申请书,经地方省级计委初审后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然后办理独资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要求,在报批时需要下列文件:
1.一般电力项目立项时所需的一切文件;
2.外商建立独资企业申请函;
3.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商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有关合同协议
(1)燃料协议,设备协议,运输协议;
(2)电厂与电网联网协议,代销电量协议及调度协议。
三、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建设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一)提出合营申请
1.签定合营意向书
电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应先签定合营意向书,内容包括:合营范围、合营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合营各方的意愿等。合营意向书只表明合营各方的意愿,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
2.提出合营申请报告
电力企业利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正式向主管部门提出合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合营目的和范围;
(2)合营方式及出资比例;
(3)参与合营的国有资产的范围、状态及财务隶属关系。包括国有资产的技术状况、经济特性、帐面价值、产权关系等。
(4)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方式(如折股合营、出售股权等)。要求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提出出售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①与外商签订的合营意向书;
②外商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知名度较高的外商,经主管部门认可可以省略。
3.申报
电力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按国有资产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审批。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政府审查、报电力部审核,并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
合营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合营的目的及必要性;
(2)合营的方式及合营的年限;
(3)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4)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外商的资信证明;
(5)合营意向书及合营申请,批复文件;
(6)效益预测,电价水平、外汇平衡、投资回报等。
(7)国有资产参与合营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
(三)申请资产评估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企业才能申请资产评估
(1)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资产的范围,状况和帐面价值;资产的所在地、占有单位和隶属关系;资产评估的申报日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等。
资产评估立项按照国有资产的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属于中央和地方混合的资产,应征得比例小的一方同意报比例大的一方。
(2)组织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立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估确认,申报程序同评估申请。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根据评估确认的资产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2)一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合营项目的经济评价;
(4)外汇平衡及偿还意见;
(5)合营有关的协议、合同;
(6)合营各方与电网签订的联网、调度、经营、销售等协议。
(五)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应与外商签定具有法律权力的有关合营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电力企业作为中方合营者,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签署的有关合营协议,合同及合营公司章程;
(4)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名单;
(5)合营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6)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及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文件。
3.申请设立合营公司
(1)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设立合营企业,应按注册资金的大小报中央或地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报部,由电力部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低于一千万美元的报地方。
(2)合营企业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向几家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六)其他
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由部经调司商有关司局解释和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附件2: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方法与参数》、财政部1992年第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第5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
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视审批机关的要求,中方合营者向国内领导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
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
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而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估算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数据时,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9节 投资估算
第八条 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费用。
2.无形资产投资: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含设计费),场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含商示权、版权、其他特许权及增容费等)。
3.开办费:指项目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调研费、人员培训费、招标评标费用、筹建人员工资及其他筹建费等。
4.预备费:指投资估算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和物价变动因素。
第九条 建设期利息:在项目投产前,提供贷款的融资机构不要求项目在建设期支付借款利息,而是将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转入借款本金,即把利息资本化。
合营各方以合资企业名义筹措建设投资(可称为固定价投资)借款的建设期利息,应按各种借款的币种和要求的计息方式分别计算。
结合电力工程项目边建设边投产的特点(纯建设期与纯生产期之间有一过渡期——投产期),投产期借款资本的利息应合理分摊,一部分利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即利息资本比。另一部分利息以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费用单独列项。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费用,余则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流动资金需要额为流动资产需用额与流动负债需用额之差,按合附表2计算。
流动资金需要额=流动资产需用额-流动负债需用额
流动资产需用额=应收帐款+存货+现金
应收帐款=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大修理基金、职工工资、保险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应付帐款等于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周转次数=365/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度统计值
第二节 资金筹借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二是融资部分即以合营企业名义向国内、外银行的借款,也有采用合营各方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合营企业这种方式的。当生产流动资金为国内工商银行借款时,其中百分之三十需以注册资本铺底。
第十二条 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个别投资总额特大的合营项目,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其比例可作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中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出资)。对合营项目所要利用的(作为中方出资部分的)老厂公用设施及已征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将确认后评估的资产列入投资估算中。场地使用权按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出资的期限及具体核算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力总成本指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燃料费、购入电力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指生产期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生产成本
(1)燃料费(按国内)
(2)购入电力费
(3)用水费(按国内)
(4)材料费(按国内)
(5)工资及福利费:由中方职工工资和外籍人员工资组成。中方职工工资系指名义工资:
名义工资=1.27×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按国务院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同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1.5倍确定,外籍人员实得工资具体数额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能源部能源人[1992]64号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执行新定员标准的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核计。
年工资额=中方职工人数乘其名义工资+外籍人员人数乘其实得工资
(6)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计取。折旧年限应按计算期或合营期限,并由合营各方协议确定。
固定资产原值除固定资产投资外,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进入固定资产。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1-10% = -------×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财务费用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包括建设投资的还贷运行期借款利息,经营性借款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计算单项列入当年财务费用。
若某种贷款采用名义利率并规定每年分数次计息可按下式将名义利率换算成实际年利率。
实际年利率=(1+r÷m)M-1
式中r为名义年利率,m为每年计算复利次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是单独核算单位,故合营企业与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送变电工程投资,应与发电工程投资“捆”在一起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大修费、摊销费、利息、贷款偿还、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即计算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合营企业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原则上应由电网借款并还本付息,不鼓励外方投资,一般应按比例分摊送出部分的融资。中方对送出部分的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及内资合营各方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要从根本上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即要做到:
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包括成本、更新改造等所需的费用;保证按期还贷和上缴税利;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
按上述作价原则确定电价计算公式并核定电价。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和考虑合营各方获利水平测出上网电价,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再按合营各方商量的上网电量计算项目的销售收入。
第十八条 销售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发电量×(1-自用及损耗率)
自用及损耗率=(厂用电量+主变压器损耗电量+投网线路损耗电量)÷发电量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用及损耗率可用适当放大的厂用电率代替。
第五节 税 务
第十九条 工商统一税 合营项目的销售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施行细则》计缴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率
工商统一税率为5%,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率为:
(0.05%=5%×1%)
两项相加共计5.05%。
当合营企业纳税有困难时,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但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合营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上网总成本
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
我国对能源合营项目采了下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营项目设在下列地区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沿海经济开发区
(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
3.合营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华侨投资的合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9、二、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五、六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八年起减征20%企业所得税。
5.海南岛的合营项目按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汇出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从合营项目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扣交或减免汇出所得税。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汇出所得税。电力合营项目是否先进技术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金(即工程成本)的偿还来源为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
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借款合同或意向规定的还款期限,以等额支付的方式。依次用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还款;投产初期还贷资金不足时,可将部分利息偿还后延,也可借短期贷款偿还。
除建设投资借款外,流动资金借款也可在适当年份和期限内偿还,并应按合营各方意愿及贷款银行所定利率,计算每年应支付的利息。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合营项目利润计算的格式如下: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发电总成本+营业外收支净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抵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可供分配利润=税后利润-还贷利润-三项基金+以折旧还贷摊销费还垫支利润+上年未分配利润(先分后还方式)
或:可供分配利润=税后利润-还贷利润-三项基金+上年未分配利润(先还后分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三项基金为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确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三项基金提取率一般提取税后利润的10%~15%。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如有亏损,应先从本年未分配利润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合资项目可供分配利润按注册资本中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项目按契约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节 合营项目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营期满时,应进行清算。
合资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扣减清算费用后的余额,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项目的清算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所考虑的剩余财产一般包括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回收的流动资金,偿还合营企业借款后余留的折旧和摊销费,以及剩余的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合营各方清算分配所得将分别反映在各自的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最后一年的现金流入。
第九节 财务评价报表和经济指标
第二十八条 财务评价是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财务效益分析,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以及中外合资各方的盈利水平。财务评价在配合中外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谈判,促进合营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务评价应编制下列基本报表和参考报表:
合财表1.1 财务现金流量表 (全部投资)
合财表1.2 财务现金流量表 (自有资金)
合财表1.3 财务现金流量表 (中方投资)
合财表1.4 财务现金流量表 (外方投资)
合财表2 损益表
合财表3 财备平衡表
合财表4 资产负债表
1.现金流量表 是反映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整个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流和流出,进行资金的时间因素折现计算的报表。根据该报表可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应分别按全部投资,自有资金,中方投入注册资金及外方投入注册资金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并计算相应指标。
全部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设定全部投资均使用自有资金的盈利状况。当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或综合贷款利率时,表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研究。
自有资金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合资项目在使用借款条件下,偿还项目借款本息后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或综合贷款利率是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
中、外合营各方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合营各方股本的可盈利性。合营各方可将各自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同合营对方及本行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或本方的期望收益率)相比较,寻求平等互利的投资方案,并据以判断是否参加投资。
2.损益表及财务平衡表 综合反映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使用,销售收入、税金缴纳、利润分配及资金余缺等情况,分析获利能力和财务可行性,并为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和编制资产负债表提供数据。
3.外汇平衡表 反映项目的外汇平衡能力,据以确定合营项目电费中外汇的含量和需要调剂的外汇额度,实现外汇收支平衡。
4.资产负债表 综合反映项目各年末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增减变化情况及相互间的对应关系。以检查企业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较强的还债能力,据以计算负债与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第三十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和计算办法
1.反映盈利性的主要指标有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合资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均需计算这两个指标。此外,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或合资各方要求,计算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等其他辅助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指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值。应分别计算全部投资、资本金、中方投资和外方投资的FIRR。其表达式为:
nΣ (CI-CO)(1+FIRR) ̄-t=0 t=1 t 式中: CI——现金流入; CO——现金流出;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n——计算期。
(2)投资回收期(Pt)
投资回收期以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所需的时间。一般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同时还应自投产开始年算起的投资回收期。其表达式为:
pt Σ (CI-CO)(1+Ic) ̄-t=0 t=1 t
式中:Ic为设定的折现率,可取部门或行业制定的基准收益率,也可按项目借款的综合平均利率基础上加一定的风险系数。
Pt为投资回收期,即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时的年限。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年份数
-1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指项目计算期内,按设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的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之和。设定的折现率可取部门或行业制定的基准收益率,也可以按项目借款的综合平均利率基础加上一定的风险系数。其表达式为:
n
PNPV=Σ (CI-CO)(1+Ic) ̄-t
t=1
式中:Ic——设定的折现率
(4)投资利润率
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年平均销售利润与投资总额的比率。一般应在12%—15%。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100%
投资总额
年平均利润总额=年平均产品销售收入-年平均总成本-年平均工商统一税
投资总额=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5)投资利税率
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年平均利税总额与投资总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所得税后利润
投资利税率=---------×100%
注册资本
年平均利税总额=年平均利润总额+年平均工商统一税
(6)资本金净利润率
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所得税后利润与注册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所得税后利润
资本金净利润率=----------×100%
注册资本
2.反映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有负债与资本比率(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1)负债与资本比率是反映项目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综合偿债能力的指标。
负债与资本比率=负债合计÷资本合计
(2)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是反映项目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即扣除存货后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是反映项目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以上三种指标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数据逐年计算(一般可计算十年),以观察项目计算期内偿债能力的变化趋势。
第三十一条 财务评价用的基础数据表格式参见合附表各表。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财务评价的基础上,采用国家规定的参数和影子价格调整项目的投入物和产出物,从而对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进行计算分析。
*9节 经济评价参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采用的影子汇率、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社会折现率、一般货物影子价格、交通运输影子价格换算系数和贸易费用率,依据目前国家计委、建设部组织制定和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的通用参数,不足部分,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测算和提供。其解释和调整由国家计委或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各项参数仅供工程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及决策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影子价格是国民经济评价中项目的投入物及产出物所使用的价格,它反映了对这些货物真实价值的度量,它以直接值和换算系数两种形式给出。影子价格不仅取决于某一折现率下的国内生产价格体系,还取决于国际市场价格、影子汇率、货物稀缺程度及供求关系等因素。
把货物的现行价格转换为影子价格,可直接选用某一适宜的价格,也可用现行价格乘以某一适宜的价格换算系数。
本《细则》给出的影子价格供项目评价时使用,需强调指出,其取值主要是考虑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和一般场合的通用性。难以照顾到各个项目的特殊性。因此在进行工程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时,应视设计方案的具体情况和这些影子价格及参数的使用条件,妥善选择。
除有特殊标明者外,给出的影子价格均为出厂价,国内长途影子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应另计。
本《细则》还提供了不同容量机组的影子价格和建筑三材及安装主材的参考工程量及影子价格,建、安工程量如与工程实际有出入时,应据实进行调整。
第二节 投资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为了正确估算建设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真实的净效益,对占投资比重较大的货物,按费用构成的划分,以影子价格代替财务评价中的现行价格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换算。
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整方法,一般采用影子价格与现行价格之差所算出的差额,调增到财务评价固定资产投资上,从而得到国民经济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此项调整可用国民经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换算表计列。
具体调整换算方法如下:
第三十六条 设备费的调整
因电力工程项目设备的种类和规格繁多,设备费的调整宜采用换算系数的方法。
1.直接进口机组
可以订货合同或近期同类机组的到岸价为计算基础乘以影子汇率,并加计贸易费用和国内影子运费。
计算公式为:
直接进口机组调整后设备费=(进口设备到岸价(美元)
×影子汇率)×(1+贸易费用率)+国内影子运输费
2.国产机组
设备费的调整以财务评价设备费为基础,扣除运杂费,乘以不同容量机组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再加附近口岸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运输费和贸易费用。
计算公式为:
国产机组调整后的设备费=〔设备费(不包括其他费用中的设备费)÷(1+运杂费率)×影
子价格换算系数〕×(1+贸易费用率)+附近港口到工程所在
地的影子运输费。
3.国产各类机组设备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运输费用价格及参考运输吨位详见参数。
第三十七条 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仅对占安装工程费比重较大的主材费进行影子价格的调整。
其他材料费不作调整。
不同类型机组国内供应主材影子价格,是按包括运杂费的预算价格测算的,因此调整时不再增加影子运费。
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安装工程费=安装工程费+Σ〔(各主材影子价格-各主材现行财务价格)×各主材的工程量〕×(1+贸易费用率)
主材影子价格是按全部进口或替代进口的原则测算。如财务评价中某项主材现行价格使用议价,高于影子价格,调整时允许出现负值。
进口主材可采用合同规定或近期同类机组实际发生的到岸价乘以影子汇率,再加贸易费用和国内影子运输费计算。
计算公式参照进口机组设备费调整。
各类机组主材工程量及影子价格见附表五。
表中工程量供参考,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时,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但影子价格不变。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费的调整。
在建筑工程费中仅将对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钢筋和型钢)、木材、水泥几种材料,按其工程量和现行价格与影子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方法同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调整后的建筑工程费=建筑工程费+Σ〔(各建材影子价格-各建材现行价格)×各建材工程量〕×(1+贸易费用率)
各类机组三材工程量及影子价格见附表六。
第三十九条 土地费用的调整
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土地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
财务评价中的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征地管理费等组成。从国民经济评价的角度看,其中土地补偿费因土地归国家所有,此项费用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之付,不予计列;而安置费等是社会为拟建项目增加的资源消耗,应作为费用计入投资。该项费用一般可按财务评价中土地征用费的60%计算,或按从征地费中扣除40%的补偿费计列。
用机会成本的概念计算土地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放弃的原有效益,如占用土地为荒山野岭,其机会成本可视为零;如占用农业土地,其机会成本为原来的农业净效益,即土地所生长的农作物,按市场价计算其价值,再减去生产成本,所得净收益。调整后的土地费按被占用土地的原有情况计算该土地在整个占用期间逐年净效益之和,作为费用计入投资。
调整后的土地费用计算式为:
调整后的土地费用=征地费 n (1+r)
×0.6+Σ -------n×A n=1 (1+is) A——土地的净效益,即农作物产量乘相应的影子价格减去农作物的生产成本; R——农作物产量增长率,按3%计算; n——计算期;
is——社会折现率(见评价参数)。
第四十条 其他费用的调整
1.扣除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
在财务评价中,对税金、国内贷款利息等作为费用计列。但从国民经济评价角度看,上述费用并未造成资源的耗费,属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应予扣除。
因此,要从财务评价投资中扣除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增值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设备储备贷款利息等费用。
2.联合试运转费的调整
主要调整燃料费和材料费,其他费用不调整。煤价按影子价格调整。
燃油价格按参数附表进行调整:
若财务评价的燃油为议价时,可不作调整。
材料费按1.5—1.7的换算系数调整。
第四十一条 配套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整
以财务配套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按参数给出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
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乘以98%的固定资产形成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 生产流动资金的调整
按财务评价的方法用影子煤价计算经济生产流动资金。
第四十四条 经营成本的调整
可在财务评价经营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换算或直接选用为国民经济评价提供的影子价格,计算国民经济经营成本。
国民经济经营成本包括:发电成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大修理费、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其他费用)和供电成本。
第四十五条 燃料费
燃料费的影子价格是以标准煤影子煤价乘以燃煤量(标准煤)进行计算。
按国家计委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颁布的原煤影子价格为计价基数。详见参数附表中动力原煤作为投入物时,各地原煤的影子价格。
燃料费的计算公式为:
燃料费=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标准煤影子价/(1-运输损耗率)
定额运输损耗率:铁路和公路1.2%;水运和水陆联运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
标准煤影子价格的计算公式见参数
如设计煤源为几种不同煤矿和城市时,应先分别算出各地各矿到厂的影子标准煤价,再按各自供煤量所占总燃煤量的供应比例,加权平均算出该项目的综合标准煤影子价格。
第四十六条 材料费
以财务评价材料费乘以1.5—1.7的系数换算为材料费影子价格。
第四十七条 其他经营成本内容不作调整,仍采用财务评价的费用。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效益计算
第四十八条 影子电价
作为产出物的影子电价应按分解成本或边际成本,分各地区测出;或按网、省局根据产品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确定用户所能承受的边际电价。在未测定前,现暂按《国民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的电力分网影子价格计算。
第四十九条 效益中的转移支付
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等是政府调节分配和供求关系的手段,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不计为项目的费用。
国内贷款利息为项目和政府、或项目与国内贷款机构之间的转移支付,同样不计为项目的费用。
国外贷款利息由于其支付造成国内资源向国外的转移,应计为项目的费用。
第五十条 经济现金流量表
经济现金流量表是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报表,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成本扣除内部用于转移支付的部分编制经济现金流量表。当工程项目既有国内贷款,又有国外贷款时,除了需编制全部投资的经济现金流量表,还需编制国内投资的经济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主要指标
第五十一条 国民经济评价以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评价指标,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净现值率等为辅助指标。项目初选时,还可计算投资净效益率等静态指标。
第五十二条 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贡献的相对指标,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的经济净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一般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的项目,表明项目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能力达到了要求的水平,认为项目可行。反之则不可行。
表达式为:
nΣ (CI-CO)(1+EIRR) ̄-t=0 t=1 t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__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n——计算期;
第五十三条 经济净现值(ENPV)
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贡献的绝对指标。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折算到起始年的现值之和。
当经济净现值大于零时,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外,还可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表明项目效益不仅达到社会折现率的水平,还带来与净现值等值的超额净贡献。
当净现值等于零,表明项目投资的净收益或净贡献刚好满足社会折现率的要求。
当净现值小于零时,项目投资的贡献达不到社会折现率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经济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应认为是可行的。在选择方案时,应选经济净现值大的方案,当各方案投资额不同时,需用经济净现值率来衡量。
经济净现值的公式为:
n ENPV=Σ (CI-CO)(1+is) ̄-t t=1 t is——社会折现率。
第五十四条 经济净现值率(ENPVR)
是反映项目单位投资为国民经济所作净贡献的相对指标,是经济净现值与投资的现值之比。表达式为:
ENPVR=ENPV/Ip
Ip——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现值。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十五条 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项目评价采用的数据多为预测和估算,有程度不同的不确定性,需分析其变化时对评价指标的影响,以预测项目可承担的风险度,同时比较各种变化因素对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程度,以找出影响效益最敏感的因素,提出建议和措施,保证项目在财务和经济上的可靠性。
电力工程合营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财务评价的敏感性分析。其次,有条件的可同时对国民经济和财务评价进行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第五十六条 敏感性分析
通过分析项目投资、燃料费用、售电价格、分配股利水平和汇率风险等主要因素的变化,估算或预测其对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
敏感性分析应对单因素变化和几种因素同时发生变化时,计算各评价指标的变化,并列出不同比例变化值的结果进行比较。
合营项目必须注重分析各种因素变化时对售电价的影响,特别是燃料价格的变化,预测市场承受测算电价的可能性,并与网、省局提供的平均售电价比较,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合营项目还须注重分析外方投资回报率变化及汇率风险对售电价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绘制敏感性分析图
敏感性分析一般是列表分析各种变化因素对内部收益率等各主要评价指标的影响。当绘制敏感性分析图时,以内部收益率或电价为纵坐标,以几种不确定因素的变化率(百分数)为横坐标,按敏感性分析计算出的数据绘制出图形,并在图中标出财务基准内部收益率线和社会折现率线。
图中某因素变化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曲线,与基准收益率线的交点(即临界点)处,则为允许该种因素变化的*5幅度(即变化极限)。变化幅度如超过此限时,即项目不可行。
第五十八条 简单风险分析
指概率分析,是根据经验设定各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即概率)后,求取净现值的期望值及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累计概率,累计概率值越大说明项目承担的风险就越小,反之项目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1.考虑电价、煤价、投资和外方分利等诸不确定因素之间相互独立时,其数值可能变化的几种情况,分别估计各种可能发生情况产生的可能性(即概率:其值为0<P<1或=1)。
2.分别计算各因素数值变化时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净现值,将其概率与其净现值相乘,得出各加权净现值,再将各加权净现值相加,求得净现值的期望值。
3.将算出的各可能发生情况的净现值,按负值从大到小排列起来,至出现*9个正值为止;并将各可能发生情况产生的概率,按同样顺序累加起来,求得累计概率。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五十九条 方案比较是寻求合理的经济和技术决策的必要手段,也是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各项主要经济和技术决策(如建厂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原材料燃料供应方式、厂区布置和厂址选择,以及资金筹措等)。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并进行经济论证比较,作出决择。必要时应考虑外部效益和费用。
第六十条 方案比较可按各方案所含的全部因素或仅就不同因素进行。比较时应注意保持各方案的可比性。
第六十一条 方案比较一般可采用净现值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费用现值比较法和年费用最小法。因火电项目各方案的效益内容基本相同、且难以具体估算其差别,为简化计算,多采用年费用最小法(费用现值比较法和年费用比较法)。
第六十二条 净现值法
投资额相同,应选净现值大的方案。
投资额不同,需进一步用净现值率来衡量。
第六十三条 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是两个方案各年净现金流量差额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n Σ 〔(CI-CO)-(CI-CO)t〕(1+ΔIRR) ̄-t=0 t=1 2 t 式中: (CI-CO)2——投资大的方案的净现金流量; (CI-CO)t1——投资小的方案的净现金流量; ΔIRR——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
项目的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ΔIRR)可用试差法求得。
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或社会折现率时,投资大的方案较优;小于基准收益率或社会折现率时,投资大的方案较差。
第六十四条 费用现值比较法
对比较效益相同或效益基本相同,但难以具体估算的方案,采用此简化的方法。计算各个方案的费用现值(PW)并进行比较,现值较低的方案为可取的方案。表达式为:
nPW=Σ (I+C'-Sv-W)(P/E,i,t) t=1 t式中: I——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 C'——年经营总成本; Sv——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W——计算期末回收流动资金; (P/E,i,t)——折现系数; i——基准收益率(财务)或社会折现率(经济); n——计算期。
第六十五条 年费用比较法
计算各个方案的等额年费用(AC)并进行比较,年费用较低的方案即为可取的方案。表达式为:
n AC=〔Σ (1+C'-Sv-W)t(P/E,i,t)〕t t=1 ×(A/P,i,n) 式中:(A/P,i,n)——资金回收系数
第六十六条 简化的静态方案比较可采用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Ra)或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Pa)法。表达式为:
C1'-C2' 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Ra=-------×100% I2-I1 I2-I1 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Pa=-------×100% C1'-C2'
当两个方案产量相同时,C1'和C2'分别为两个比较方案的年经营总成本;I1和I2则为其相应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当两个方案的产量不同时,C1'和C2'分别为其单位产品经营成本,I1和I2为单位产品投资。
当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c)或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短于基准回收期(Pc)时,投资大的方案较为优越。
第六章 综合经济评价结论与分析
第六十七条 在进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之后,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确切的评价结论。
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因设计任务及工期紧迫,收资深度及广度不够,有相当一些项目经济评价的综合评价与结论部分没有进行必要的探讨,加之这部分内容没有规范化的要求,既使有的工程做了结论性论述,也比较过于简单。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特将其有关内容列出,供经济评价人员在编制可研报告经济评价时参考选用。
第六十八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结论与分析,是在财务评价(大中型项目还有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具体的内容应包括:
1.首先要用国家和本行业的各种指标来衡量财务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用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的格式,分析考察各项指标并进行比较,判断项目是否可行。
2.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重大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3.综述项目实施方案(或推荐方案)的企业经济效益,即财务评价结论。同时将计算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基准指标进行比较,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4.综述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暂只对大中型项目)即国民经济评价结论。用国家基准指标来衡量计算出的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判断项目的宏观可行性。
5.综述不确定性诸因素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以及项目所能承受风险的程度。分析考察各项评价指标的变化,并进行比较,做出项目取舍的结论。
6.综述多方案及同类项目评价指标比较分析的结果,以及推荐方案的特点和可行性。
要对建设项目认真进行多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与分析,择优选取推荐方案,以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首先要对项目本身采用的多种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阐明推荐方案的选优特点,其次要与同类型建设项目相比较,对本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有何特点进行论证。
7.综述项目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应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8.如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均不可行,则项目或方案为不可行;如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而财务评价为可行,则项目不可行;如财务评价不可行,而国民经济评价可行则项目是可行的,但需提出采取优惠措施的建议,以使项目有财务可盈利性;如确因国家政策需要,对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均较差但也要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充分阐述理由。
第六十九条 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的全面的分析论述。
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是项目社会效益的一部分。还应综合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带来的,还没有内部化的那部分外部效果,即外部费用和外部效益。外部效益即间接效益、相关效益、无形效益,尽可能以货币量表示。难以计价的,应定量分析。无法定量计价的,可作定性分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部经调司商电规总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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