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原由外运总公司代表经贸部参加的铁道、交通、经贸三部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平衡会,自九月份起将由部运输司派员参加上述会议,外运总公司不再代表部参加。为此,请各地、各公司将出口装船计划表由原来报给外运总公司改为向部运输司上报。特此通知,请各地各公司切实执行。
  上报装船计划表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附件: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编报说明
  一、编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二、编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负责把本地区各外贸、工贸、地贸等进出口公司的出口任务;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应把本公司承担的所有出口任务,需要在下个月装船的货物进行汇总,按附表格式编制下月对外贸易海运出口装货计划,于14日前寄送到外经贸部运输司。
  (二)部运输司对上述计划表进行汇总,在每月18日召开的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和各主要港口计划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对外贸出口货物的装船计划进行初步平衡。
  如装船能力或集港运输出现紧张时将优先安排计划表内的货物。
  三、其他
  (一)计划表中的卸货港口栏是指货物的到达目的港,非指国内或境外的中转港口;目的港仅要求注明属于非洲或拉美地区的国名和港名,其他地区的港口不必填写。
  (二)原要求分若干航线编制,现取消。
  请各地、各公司以本通知的规定上报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过去发布的有关此项业务的通知、办法均予废止。
  填制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表请使用附表的表格,不要自行缮制另搞其他格式。
附表: 年  月海运出口装船计划表(略)